广告屏蔽案件的中美相关司法实践初探

 

现代人于生活中已经离不开各种类型的多媒体,而提供多媒体内容的平台会于使用者浏览过程中安插各种广告,这样的模式已经成为此类型平台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由于这样的广告中断行为会降低使用者的浏览体验,因此近几年也开始出现许多软件或浏览器提供广告屏蔽功能,让使用者于浏览多媒体的过程中不被打断。而对于第三方提供广告屏蔽这样的功能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一直是富有争议的议题。本文将根据中美相关案例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概括性了解各国实务上的认定趋势。

 

大家在浏览YouTube或优酷等的视频平台网站时,常会看见视频开始前或视频播放中被平台网站强制插入不属于原视频内容的广告片段,在现今以免费平台为主流的情况下、这样的安插广告以取得收入的方法已经是各大平台网站倚重的商业模式。然而如果有浏览器或软件能够侦测出广告并加以屏蔽,虽然对于使用者来说非常便利,不过这样的行为明显影响了视频运营平台的主要收入,那么提供此功能或服务的第三方是否构成违法呢? 请见以下的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相关司法实践案例

笔者分析了2018年较具代表性的七个案子,最终无一例外的全都是提供广告屏蔽功能的一方败诉、主要判决理由皆是被告提供的广告屏蔽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下是这七个案件清单:

  1. 京73民终55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腾讯 v. 世界星辉
  2. 最高法民申732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酷溜网 v. 青岛软媒网络
  3. 浙01民终231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优酷 v. 硕文软件
  4. 粤03民终1483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搜狐 v. 猫哈网络
  5. 沪0104民初243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爱奇艺 v. 众源网络
  6. 浙8601民初3215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乐视网 v. 淮安显承信息技术
  7. 浙0212民初579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 v. 千影网络

其中,本文将重点分析较具代表性的「腾讯 v. 世界星辉」一案判例。

 

典型判例分析:「腾讯 v. 世界星辉」一案

本案在作出一审判决时、曾经造成IP圈不小的话题,主要是一审判决为近年来难得的提供广告屏蔽功能之一方胜诉的案例。然而,此结果在二审时遭到逆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提供的广告屏蔽功能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背景简介

该案的结果将影响电视节目的私人非商业时移的未来-大约三十年前最高法院在美国索尼公司(Sony Corp. of America)诉University City Studios,Inc.案中明确承认的一项合理使用权, 464 US 417(1984)。 从录像带录像机(“ VTR”)到Sony所考虑的盒式录像机(“ VCR”)到当今的数字录像机(“ DVR”)的技术进步都没有,也不会影响这项权利。 在Sony的领导下,使用Hopper(碟式DVR)和PrimeTime Anytime(“ PTAT”)与原始Betamax技术一样合理。 两者都可以使合法获得的电视节目的私人非商业时移,而Fox试图通过声称已将时移节目许可给Hulu和iTunes等互联网网站来推翻Sony的尝试将无济于事,因为合理使用市场不可能通过随后的许可实践从公众中回收。 为此,将采取已解决的合理使用,并根据版权所有者的判断将​​其逐步转变为侵权。 福克斯通过寻求停止Dish创建Fox程序的质量保证(“ QA”)副本来继续对合理使用的攻击,然后Dish使用该副本访问有关程序的不受保护的事实–节目片段的开始和停止时间–并使用这些事实可确保其商业跳过程序AutoHop做出适当的响应。 长期以来,一直认为使用此类中间副本来访问不受保护的信息是公平的。 福克斯试图通过辩称这种复制不是电视节目本身内的信息或含义的“转化”来区分这些先例。 但是出于理解作品或提取无法保护的事实的目的,不需要进行这种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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