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数据库侵权解析
1. 网络内容传输与版权问题
1.1 内容传输过程
当用户在浏览器中访问网站内容时,其计算机向服务器发送请求,索要特定材料的副本。这个副本并非直接传输到用户计算机,而是被拆分成带有送达地址的数据包,通过互联网传递。数据包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之间依次传递,最终全部到达用户计算机。实际上,每个中间计算机都会复制并转发所收到的数据包。当材料最终被用户计算机接收后,会存储在计算机内存中,这又是一次复制。整个传输过程不会改变服务器上的信息,只是在用户计算机内存中再现服务器上的材料。用户计算机内存中的材料随后会被“解释”或“执行”,以便用户浏览网站,这同样涉及一次复制。
不过,尽管存在大量复制行为,但多数情况下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制作临时副本有版权侵权的特定豁免规定。例如,在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该豁免的目的是确保网站像书籍一样被对待,即在线阅读侵权书籍(但不下载到硬盘)不构成版权侵权,就像购买盗版书带回家阅读也不构成侵权一样。
1.2 向公众发行副本
向公众发行作品副本也可能构成侵权。判断作品是向公众发行还是向公众传播,关键在于接收者或发送者谁决定接收时间。例如,发送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时,发送者决定接收时间,因此发送电子邮件属于向公众发行副本。相反,从网站下载内容时,由用户而非网站运营商决定,这属于向公众传播。此外,阻止向公众发行副本的权利似乎还包括禁止针对英国投放有关作品原件或副本的广告,即使广告未促使英国买家购买作品。
1.3 出租或出借
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出租和出借权利,以及作品归还要求,在网络侵权背景下相关性较低。例如,在iTunes上租赁电影并非真正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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