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版权保护解析
1. 互联网传播与广播的界定
互联网上的传播,只有在实际上复制更传统的电视广播时,才构成广播。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同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方式进行的传播。
- 现场活动的同步传播。
- 传输构成节目服务一部分的录制的动态影像或声音,该服务由负责传输的人提供,节目按其确定的预定时间传输。
如果第三方捕获并在稍后重新传输流媒体节目,这种重新传输是一次新的广播,需要版权许可。例如,复制免费的YouTube剪辑并发布在自己的网站上,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2. 版权保护期限
不同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作品类型|保护期限|
| ---- | ---- |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作者去世年份年底起70年|
|广播|广播制作年份年底起50年|
|录音制品|作品制作年份年底起50年,或首次出版或向公众传播起70年|
|电影|主要导演、剧本作者、对白作者或为电影专门创作并使用的音乐作曲家最后一位去世年份年底起70年|
3. 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涉及版权所有者出售带有其版权的商品后,这些商品能否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转售。英国目前采用不对称穷竭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 如果版权所有者在英国或欧洲经济区(EEA)将商品投放市场,这些商品可以在英国转售。
- 如果合法(或侵权)商品由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人投放市场,则不发生权利穷竭。
- 确定版权所有者是否同意的关键时间点是商品投放市场的时刻。同意必须针对每一项涉及权利穷竭的商品,并且必须由版权所有者或与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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