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权保护:挑战与应对
1. 软件版权保护
在软件版权保护方面,法院在处理涉及原告不可挽回损害的案件时,认为版权法并不要求实际证明此类损害。例如,苹果公司在开发操作系统软件上投入的74万美元被认定为重大投资面临风险,这符合潜在的公共政策考量。同时,法院认为区分目标代码和源代码并无必要,因为二者功能目的相同,都是告诉计算机执行何种程序,最高法院也认同这一观点。
然而,关于软件的适当保护仍存在争议。不同软件公司采取了不同策略:
| 公司类型 | 保护策略 |
| ---- | ---- |
| 免费软件公司(如Freeware) | 以捐赠方式提供程序,认为广泛传播既可取又有利可图 |
| 其他软件公司 | 通过许可协议控制未经授权的复制,但也承认在创新程序上领先于竞争对手才是保护财务投资的关键 |
在软件市场成熟、程序找到自然市场定位的稳定经济环境中,后一种策略是否依然有效仍不确定。一些曾是计算机黑客的年轻天才,在经历自己的作品被盗版后感到十分沮丧,这凸显了软件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信息时代,随着经济利益与信息产品和服务的联系日益紧密,公共政策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是重中之重。
2. 录像带盗版问题
录像带盗版是一个更棘手且尚未解决的版权问题。在20世纪70年代初,网络节目没有版权声明,因为当时法律认为电视广播节目是私人表演,由网络制作方和广播电台之间的合同协商和协议管理,用户无法录制和转售节目,也就不存在可进行版权注册的“副本”。
但随着录像带技术的兴起,情况发生了变化:
- 每年约有400万至500万台录像机被购买,美国已有13%的公众拥有录像机。
- 全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