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法律下数字数据的质押与扣押问题探讨
1 引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字数据的经济价值愈发凸显,然而在比利时现行法律框架下,数字化(且可数字访问)的数据无法进行质押和扣押。这是因为数据文件不能被界定为“货物”,而质押和扣押规则要求对象必须是货物才能适用。同样,数字数据也无法被拥有和出售,这使得数据文件处于一种法律真空状态。
但现实情况却形成了鲜明的悖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数据的(潜在)经济价值,将其视为常规商业资产,大规模地收集、处理、分析和“出售”数据;另一方面,比利时财产法却否认数字数据的存在,使其无法被拥有、质押、扣押和出售。
数字数据向有价值资产或商品的演变,即所谓的数据“商品化”,给律师带来了诸多新挑战。对于数据主体而言,个人数据的大规模收集、分析和交易需要新的、更强有力的保护,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便是对此的回应;对于在数据库创建上投入大量资金的人或公司,他们希望投资得到保护,这种保护以版权和特殊数据库权的形式呈现。
当试图应对上述及其他相关挑战时,许多学者将目光投向财产法(通常包括知识产权法)。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能让持有者实现基础资产的经济价值,这些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应对上述挑战。
虽然数字数据本身不能直接质押或扣押,但似乎有一些间接的方法。一种是对存储数据的数据载体(如硬盘或U盘)进行质押或扣押;另一种是将债务人对数据享有的权利作为质押或扣押的对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债务人可能拥有的特殊数据库权。
2 数字数据的间接质押或扣押方式
2.1 数据载体的质押与扣押
所有数字数据,即使存储在云端,最终都有数据载体。当数字数据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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