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企业集团支付商业天课义务的探讨
1. 牲畜混合财产的天课
在天课的语境中,Khultah Al - Mashiyah 指的是“两个或更多人拥有的、需遵循天课规定的财产相互混合,用于共享或类似目的”。根据这一定义,多个个体混合拥有的资产集体需缴纳天课,就如同达到起征点的个人财产需缴纳天课一样。
四大教法学派对牲畜混合财产的天课有不同观点:
- 哈乃斐学派学者 :资本的混合不影响天课义务,因为每个合伙人的财产未达到起征点,且与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未真正混合。即便起征点的财产混合,每个合伙人也需单独为一只山羊缴纳天课。
- 多数派学者 :Khultah 会影响天课义务,依据是先知(愿主福安之)的圣训:“分开的不混合,混合的不分开,以免逃避天课。”
以下为观点对比表格:
|学派|观点|
| ---- | ---- |
|哈乃斐学派|资本混合不影响天课义务,合伙人单独缴纳|
|多数派|Khultah 影响天课义务|
2. 当代教法学者对企业集团支付商业天课义务的观点
当代教法学者在企业商业资产需缴纳天课这一点上达成共识,但在由谁缴纳天课上存在分歧,主要分为三个阵营:
- 第一阵营 :公司作为法律实体自行缴纳天课。理由如下:
- 公司具备完整的法律能力,包括取得权利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 天课作为一种财务形式的宗教功课,不像身体力行的宗教功课那样需要意图。
- 公司可类比为 Khultah 原则下的集合财产,与合伙人相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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