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车辆安全与动态风险管理研究
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标准探讨
当前自动驾驶车辆(AV)的能力还无法支持以类似“疫苗接种”的方式,让公众忽略每起事故的具体情况,为公共利益承担小风险。只有当与现状相比,受伤害人数大幅减少时,让公众承担 AV 带来的风险才具有说服力,但目前车辆自动化技术远未达到这一能力。
在风险管理和安全标准合规方面,除了基于统计的设备监管外,还需新的安全方法。以下从法律和对比标准方面展开分析:
- 侵权法下的责任判定
- 侵权法概述 :民事侵权法为因他人疏忽而遭受损失的索赔人提供赔偿途径。“疏忽驾驶”指车辆(无论是人类驾驶还是计算机驾驶)的危险行为;“产品责任”则指因制造缺陷、设计缺陷等导致的危险行为。
- 索赔成本对比 :追求产品责任索赔的成本通常高于疏忽索赔。证明设计缺陷等技术原因导致事故的工程专家证据可能花费数十万美元,制造商也需承担高额辩护成本。因此,对于普通交通事故,追求产品责任索赔不切实际。
- 疏忽索赔判定 :证明疏忽索赔更直接,原告需证明被告有注意义务,但未像合理人那样行事,且这种违约行为造成了伤害。违反交通规则很可能构成疏忽行为,如 AV 闯红灯,驾驶员很可能存在疏忽。即使没有产品缺陷证据,仅基于疏忽行为也可判定侵权法责任。
- 以合理驾驶员为标准的安全评估
- 标准转变 :使用基于疏忽的方法评估 AV 安全,将比较基线从“非人类驾驶更好”或“优于统计意义上的平均驾驶员”转变为以人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