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与生活的交融:正义、语言与苏格拉底式态度
正义与“超自然”概念
正义问题,在相关思考中,虽与权利在语言层面相关联,但概念上却截然不同。权利语言往往局限于表达诉求,而正义概念则指向一种“超自然”的东西。这是因为,那些本性被侵犯者所遭受的损害,是一种无法用权利语言描述的“不正义”。理解正义概念的关键在于“共识”,这里的“共识”并非像罗尔斯所说的那种各方之间的“社会契约”,而是人与人之间对称关系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在伦理上至关重要,且具有强烈的“非个人”或“超自然”特质。
对“超自然”的解读
温奇认为“超自然”可完全被理解为一种“人类”概念。他首先将其与相关描述的“挫折”联系起来,这种“挫折”与面对他人时的“拒绝权”相关。在他看来,宗教灵感是解读人类世界的一把钥匙。例如,所提及的“世界之外的点”,被视为是“重新定位爱”的方向。温奇指出,像修昔底德所描绘的雅典人与米洛斯人的事件中所讨论的正义,即权力平衡,作为人类行动和理解的一种可能性,是“超自然”的人类价值之一。只有在“各种态度、利益、努力和抱负”(即人类历史)的关系中,我们才有希望理解“超自然”。
两种解读途径
存在两种解读相关思想的途径。第一种途径与基本论点相关,它体现在对“人类”概念深刻伦理内涵的描述中,尤其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建立的不稳定平衡。从这个角度看,有一种认识论观念为伦理道德观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早期认识论概念带来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特别是与主观主义和个人主义相关的复杂问题。因为像人类相互理解和正义这样的重要主题,在早期认识论框架内无法得到解决,它们需要深刻的伦理启示。宗教敏感性的增强,对应着对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新观念的探索,其中美和正义的概念是首要且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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