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网络内容监管:保护未成年人与成人言论自由的困境
1. 背景引入
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获取常规和非常规言论的途径,但部分言论被认为对未成年人有害。如何在不侵犯成年人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此类有害内容的影响,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澳大利亚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相关举措对北美和欧洲等相对开放的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 澳大利亚网络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网络监管方面有着不同的权力。联邦政府的网络监管权力源于其对州际电信的宪法权力,而州政府的监管权力则更为全面,涵盖了网络内容的创作、访问和分发。
- 分类系统 :澳大利亚采用立法分类系统来管理线下媒体,如电影、录像带、出版物和电脑游戏等。网络内容在分类上被视为电影,由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ABA)负责监管。电影和录像带在澳大利亚销售、租赁或公开放映前必须进行分类,“拒绝分类”(RC)的内容在澳大利亚属于非法。
- 分类标准 :分类委员会在进行分类决策时,需依据《国家分类代码》,该代码明确规定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可能对其造成伤害或困扰的材料的影响。分类类别包括G(通用)、PG(建议家长指导)、M15 +(适合15岁以上成熟观众)、MA15 +(15岁以下儿童需成人陪同)、R(限制级,仅限成人)和X(仅包含性明确内容)等。不同类别有不同的标准,例如R类允许性暴力仅作暗示,性活动可模拟但不能是真实性行为等;X类包含成人之间真实的性行为描绘,但不允许有性暴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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