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教学中的无效性原理与系统性错误剖析
在逻辑学习与教学领域,有两个关键方面值得深入探讨,一是关于无效性的合理教学原则,二是学生在学习逻辑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错误。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逻辑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逻辑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无效性教学原理
在逻辑教学里,反例法常被用于判定论证的无效性。例如有这样一个论证:“所有单身汉都是人。所有未婚男子都是人。因此,所有单身汉都是未婚男子。”这个论证是无效形式“所有A都是B。所有C都是B。因此,所有A都是C”的一个替换实例。然而,由于“单身汉”和“未婚男子”意思等同,它也可被视为有效形式“所有A都是B。所有A都是B。因此,所有A都是A”的替换实例。但严格来讲,它并非后一种形式的替换实例。这个例子强化了一种观念,即反例法能为论证的无效性提供确凿的证据,而且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论证是无效形式的实例,那它就是无效的。
同时,这也强化了自然语言论证具有唯一形式的观点。但如果采用多论证形式的立场,两个论证共享一种形式,并不能仅仅因为其中一个前提为真结论为假,就判定另一个也无效。实际上,反例法和其他判定无效性的方法一样,是一种非演绎技术,其中实用主义的考虑起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一些逻辑入门教材中,存在对逻辑形式和形式有效性概念的错误理解。尽管这些教材声称符号逻辑能为自然语言论证的无效性判定提供确凿论据,但实际上符号逻辑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对于人文专业学生的逻辑入门课程而言,明确自然语言论证和形式语言论证之间的关系,对于帮助学生理解自然语言论证的结构和评估标准至关重要。
下面用表格总结反例法涉及的论证形式:
| 论证形式描述 | 具体形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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