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背景下的证据公平性与自动化生成证据审视
1. 欧洲人权法院案件判决趋势转变
在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案件判决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转变。以 Al Khawaja 和 Tahery 案为例,该案设定了新的基准,即在尽一切努力让证人出庭的情况下,若能为辩方提供其他平衡保障措施,“有瑕疵”的决定性证据可在审判中使用,且不损害诉讼程序的整体公平性。之后在 Schatschaschwili 诉德国案中,法院对这一基准进行了干预,排除了对证人不出庭正当理由控制的初步性质。从 2011 年和 2015 年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明确拒绝承认违反《欧洲人权公约》(ECHR)第 6 条规定的某些程序保障措施必然会导致违反公平审判条款,表现出对“自动”判定不公平审判的谨慎态度。
2. 辩护权侵犯相关案例及判决变化
- Salduz 案确立规则 :在涉及侵犯《欧洲人权公约》第 6 条第 3 款 c 项规定的个人“亲自或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权利的公平性测试方面,2008 年的 Salduz 诉土耳其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法院在该案中得出结论,即使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可例外拒绝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种限制也不得过度损害嫌疑人根据第 6 条享有的权利。当在警方讯问期间嫌疑人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有罪陈述被用于定罪时,辩护权原则上会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法院据此确立了一项强有力的排除规则,该规则在后续判例法中得到了一贯坚持,并对多个欧洲委员会(CoE)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推动了法国对警方拘留监管规定的修订,以及启发了欧盟委员会 2011 年关于程序权利路线图措施 C 的提案,最终促成了 2013/48 号指令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