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相关规定对知识产权交易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转让相关规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转让后,转让方通常不再保留相关权利。若专利转让仅表明一方将某专利转让给另一方,那么意味着转让方在该专利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权益、主张和要求都被转让。不过,为谨慎起见,转让协议最好明确表述“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转移,特别是涉及非英国知识产权的转让时。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未提及财产受让人是否有权就转让日期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若双方有意转让该权利,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说明。
二、《财产法》相关条款对知识产权交易的影响
(一)用语解释
商业协议中常明确某些表述的宽泛解释。若无此类明确条款,《财产法》第61条规定,自1926年1月1日该法生效后,在契约、遗嘱、命令及其他文书中,以下词汇含义如下:
- “月”指日历月;
- “人”包括法人;
- 单数包含复数,反之亦然;
- 男性包含女性,反之亦然。
此条款虽未明确仅适用于财产相关契约和文书,但鉴于《财产法》的总体目的,可能隐含此适用范围。该条款似乎适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否以契约形式执行,也可能适用于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协议。
此外,《财产法》第83条在解释隐含契约时,有部分内容重复第61条规定,即隐含契约中的单数或复数、男性性别词汇,应根据情况解读为包含复数或单数、涵盖女性。
(二)通知规定
商业协议中宜包含通信方式及接收认定的条款。若无此类条款,《财产法》第196条的通知规定可能适用于“影响财产的文书”,这涵盖多数知识产权协议,如许可和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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