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1. 知识产权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知识产权,如专利、设计和版权等,在英国法律中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与“不动产”(即土地)相区别。一般情况下,除非知识产权法另有规定,个人财产的一般法律适用于专利、版权、设计等。
常见的例子是1994年《财产法(杂项规定)法案》的第2 - 5节,当财产的“处置”(如转让)以“完整产权担保”或“有限产权担保”的形式进行时,这些条款会暗示某些契约。许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这些隐含契约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
以下是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关于是否为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
| 知识产权类型 | 相关法律规定 |
| — | — |
| 专利 | 《1977年专利法》规定,任何专利或专利申请都是个人财产(非诉讼标的物) |
| 注册商标 | 《1994年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是个人财产 |
| 注册设计 | 《1949年注册设计法》规定,注册设计或注册设计申请是个人财产 |
| 版权和设计权 | 《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规定,版权和设计权可通过转让、遗嘱处分或法律实施,作为个人或动产财产进行转让 |
| 数据库权 | 《1997年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条例》虽未明确说明,但暗示数据库是个人财产 |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类型的知识产权都属于个人财产。因此,知识产权的转让可能被视为《1925年财产法》(LPA)和1994年法案意义上的财产转让。不过,知识产权许可不太可能被视为财产转让或处置,因为许可通常被视为知识产权下的权利,而非财产本身的权利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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