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欧公共部门工会主义的发展与现状
1. 集体谈判委员会与早期公共部门情况
早期有一个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减少劳资纠纷,并以最佳方式解决这些纠纷。1909 年该委员会发布报告,明确区分了法律纠纷和利益冲突,同时强调达成协议后和平义务的重要性。不过,在仲裁使用问题上委员会存在分歧,社会伙伴不赞成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况(如协议的缔结、终止或续签)中采用强制仲裁模式。
北欧的集体谈判模式于 1870 - 1938 年在私营部门形成,基于社会伙伴达成的一般协议。但这一模式对基于公务员制度的公共部门并未立即产生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 冲突系统不适用 :罢工和停工等手段在政治上不可接受,公务员的薪资和工作条件由政治决定并受法律监管,还有特殊职责要求。
- 忠诚关系不同 :公务员与雇主(公共部门或国家)的忠诚关系,与私营劳动力市场中员工与雇主的忠诚关系不同,公务员的忠诚依赖于终身就业和优厚养老金等特殊待遇。
- 人员构成因素 :许多公务员来自资产阶级等较富裕阶层,对工会及罢工等“激进”行为不太积极。
- 工作领域特点 :大多数公共雇员从事行政工作,传统上该领域不支持劳工斗争。
2. 丹麦公共部门工会主义的发展历程
在丹麦,公务员制度可追溯到 19 世纪下半叶,当时中央行政机构按照官僚和等级原则发展。1899 年《九月妥协》前后,约有 10 万公共雇员,其中不到一半是公务员,其余是按合同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丹麦基础设施的扩张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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