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与四足机器人行走稳定控制研究
1. 韩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分析
1.1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案例(Case No. 2006GAHAP73442)
- 事实概要 :原告(PARK & OPC CO.)是“动态多网页视图搜索方法”的专利持有者。该专利能为用户提供标题和副标题信息,用户可选择标题并将信息存储在个人电脑上,且在其他电脑上也能使用已存储信息。被告(Google Korea)是谷歌美国公司的子公司,在“www.google.co.kr”网站上提供定制谷歌主页(“个性化主页”或“iGoogle”)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则辩称:一是美国总部是所有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服务器也归总部所有,因此自己并非此服务的提供者;二是信息的提供和存储等主要处理工作在美国和欧洲的服务器上进行,根据领土原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 法院判决 :尽管服务器位于境外,但被告应承担责任,因为该服务在境内由被告提供并获利。具体理由如下:
- 该服务允许用户从被告网站选择标题并将信息存储在自己电脑上,通过服务器网站在用户电脑上实现服务。
- 服务通过被告网站以韩语提供,目标客户为当地居民。
- 被告通过韩国互联网安全机构(KISA)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自己的域名。
- 被告开发技术并推广销售以获取利润。
- 网站的目的是通过提供使用便利引导用户浏览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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