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与英国电子投票试点法律责任分类解析
电子政务文件送达与法律考量
在电子政务中,文件送达方式有其特定要求。若公司仅将文件存于服务器并发送通知邮件来完成送达,通常难以成功。因为依据相关法律(§ 17a ZustellG),若行政部门得知用户无法通过电子地址联系,电子送达将被禁止。这主要针对用户临时不在(如自动休假回复)或账户终止的情况,此时邮件会被退回,表明公司无法再通过该地址联系,必须采用传统送达方式。若使用门户进行送达,账户不存在或临时离线的错误信息也会导致同样结果。
电子政务还存在一些额外的法律规则,但结果并非总是显而易见,需要详细审视。例如一站式政府门户的法律地位,用户仅从外观和情况可能无法明确其由私人公司运营还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但这对法律结果影响重大,如风险转移问题。因此,需要用简单语言向用户清晰描述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个在线门户若能实施个性化、更复杂的程序,是对其灵活性的良好测试。每个实际程序至少存在细微差异,门户必须能够应对。从这个角度看,门户并非静态产品,而是一个框架,既允许专家轻松实施各类程序,也允许非专家对个别案例进行小修改后执行。
英国电子投票试点概述
英国自2000年5月开展首次电子投票试点,2002年5月增加到16个,2003年5月预计再有18个,类似试点将持续到2005年5月。这些试点反映了政府在2006年后举行电子大选的意图。
为研究电子投票,采用了一种基于五个基本概念的分类法:参与电子投票过程的主体、相关地点、提供电子投票服务的技术、确定的流程阶段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投票的主体
在电子投票试点中,涉及五个主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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