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数字平台和在线服务的监管
1. 引言
此前关注的是适用于互联网活动的法律,如合同形成、电子商务行为、侵权责任、网络犯罪、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护、竞争法以及电子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用等。现在将转向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数字平台、在线服务以及构成“互联网”本身的复杂网络的访问和使用的法律监管的研究。需要探讨的问题包括:
- ISPs、数字平台或在线服务提供商(统称“服务提供商”)运营网络或提供服务是否需要许可证?
- 什么是“网络中立性”,它是否会影响服务的提供?
- 服务提供商对通过其平台或服务访问的内容负有哪些责任?
- 适用于电视和广播节目中商品和服务广告的规则,以及节目赞助和产品植入等事项,如何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内容?
- 是否有规则保护在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 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离岸博彩设施运营商或金融产品提供商是否受英国监管?
2. 英国脱欧的影响
英国于2020年12月31日脱离欧盟。脱欧前管理互联网网络和服务供应的欧盟监管制度的关键特征,在脱欧后作为“保留的欧盟法律”基本保持不变。这包括《欧洲电子通信代码》以及构成欧盟电子通信监管框架的其他措施。适用于与消费者的远程合同的规则也基本保持不变。欧盟法律赋予共同体机构的职能现在将由英国的Ofcom、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其他机构执行。
另一方面,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确立的原产国原则在英国不再适用。脱欧前,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英国服务提供商仅在英国接受监管,而不在其他成员国接受监管。脱欧后,受英国管辖的服务提供商通常必须遵守其提供服务的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受欧盟管辖的服务提供商必须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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