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的疏忽责任解析
1. 疏忽责任概述
在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一个人不能随意排除或限制其疏忽责任,除非相关条款或通知满足合理性要求。在判断合理性时,需要考虑各种情况,例如在涉及通知(非具有合同效力的通知)时,要依据责任产生时或若没有该通知责任本应产生时的所有情况,判断允许依赖该通知是否公平合理。当通过合同条款或通知将责任限制在特定金额时,需特别考虑责任人可用于承担责任的资源,以及其通过保险覆盖风险的可能性。
2. 疏忽性错误陈述
2.1 基本法律原则
互联网的使用并不改变基本法律的适用。通过电子邮件作出的陈述与通过信件作出的陈述情况类似,在网站上广泛发布的陈述与在报纸或时事通讯上发表的陈述情况类似。在确定此类陈述的责任时,纯粹经济损失可被视为侵权要素中的损失。
自Hedley - Byrne & Co v Heller and Partners案以来,该领域的法律逐渐发展。根据Hedley - Byrne原则,要使陈述产生责任,索赔人与被告之间必须存在“特殊关系”,涉及被告“承担责任”,并且被告必须对陈述有“合理依赖”。责任承担不一定是明确的,可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免责声明)推断得出。
2.2 商业背景下的责任
似乎只有在商业背景下由企业作出的陈述才可能产生责任。在提供建议的情况下,被告不一定需要从事提供建议的业务。
许多相关判例法涉及向非预期接收者提供建议的人的责任。例如,由抵押贷款人聘请的测量师对看到报告的抵押人的责任(至少对购买普通房产的私人买家负有注意义务),以及由公司聘请来报告其财务状况的公司审计师对公司潜在投资者的责任(不负有注意义务
互联网疏忽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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