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伦理:知识产权、隐私与数据保护
1. 信息所有权概述
在探讨信息的获取、知晓和传播权利时,除了因信息滥用产生的限制外,信息所有者的权利也是重要因素。有人会质疑无形的信息能否被拥有,若可行,该如何定义所有权以及它赋予了哪些权利?所有者能否随心所欲地处置信息,是否存在公共需求凌驾于所有权之上的情况?对于他人合法获取的关于我们个人的信息,其所有权归属也值得探讨,这便涉及到数据保护领域。
在承认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权的社会中,揭示或创造新信息的个人或组织可宣称对其拥有所有权。为获得这种认可,人们通常会将信息以某种固定的物理形式呈现,因为无形的信息难以保护。
信息所有权的保护形式取决于信息的表达和记录方式,不同形式的信息受不同法律保护,具体如下表所示:
| 信息形式 | 保护法律 |
| — | — |
| 文字和数字表达的信息(纸质或电子形式) | 版权法 |
| 绘画、艺术作品、乐谱 | 版权法 |
| 录制的声音 | 版权法及表演权立法 |
| 商业用途的设计和商标(注册) | 特定保护 |
| 具有实际用途的发明 | 专利 |
这些保护的要求、性质和期限差异很大,且多数已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促成的国际协议范畴。
2. 发明专利
若新信息涉及发明,如制造维生素A的新方法,可通过申请专利保护权利。需向所在国家及希望保护所有权的其他国家的专利局提出申请。但获得专利并不意味着有权利实施该发明,仅有权阻止他人实施,若在合理时间内未使用该专利,此权利可能会被剥夺。
专利的核心在于信息传播,其起源基于让发明信息公开,以促使其他发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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