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信息数据所有权的新范式探索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食品相关信息的数据所有权问题变得愈发复杂和关键。这不仅涉及到商业利益、公众健康,还与环境信息的披露和公众信任密切相关。
食品安全数据所有权的开放性问题
在食品安全数据所有权方面,传统模式正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非机密版申请文件的公开已成为默认的透明机制。然而,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公开数据并不意味着授予使用、复制或利用相关数据的明确或隐含许可,且欧盟对第三方的使用不承担责任。这与2019年欧盟版权指令中为合法用户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提供例外的新方法形成了对比。
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 当修订后的《通用食品法条例》(GFLR)未授予使用或复制受知识产权保护数据的许可时,如何确定“合法访问”的概念?
- 特别法标准在确定独立科学家使用数据挖掘技术处理科学信息的合法性方面似乎并不特别有用。食品企业经营者能否通过合同限制合法文本和数据挖掘对数据的利用?如果可以,这将严重阻碍其研究的自动文献综述潜力。
- 谁将从技术上限制数据托管的“网络和数据库的安全与完整性”的合法访问可能性?这一点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权利持有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但EFSA管理着存储数据的基础设施,并承担着决定安全措施水平的责任,同时要考虑权利持有者的立场,但又不能代表他们行事。
此外,数据公开至公共领域虽被视为“开放数据”方法,但这些规定的共同解读引发的疑虑表明,可能正朝着一种目前无法确定的新型所有权模式转变。而且,食品立法和知识产权法中例外情况的增加,似乎阻止了向提交数据的公司授予“完全”的数据所有权。
在处理机密性声明的程序中,EFSA与申请人之间可能会因意见不合而进行多轮讨论。现在,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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