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数据信托与个人权利保护
1. 劳动者权益与信息交换问题
在当今社会,部分劳动者处于缺乏明确工作合同和工会保护的状态。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亟待保护,应当为劳动者在工作日所生产商品的市场价值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足以维持劳动者的劳动力,并扣除生产成本。无偿劳动者不仅应得到时间机会成本的补偿,还应享有隐私权利,防止其共享信息被滥用,有权获取准确信息,并在自愿失败权的确立中免受不当诱导。
信息交换价值的盈利本质存在疑问。工业资本家的信息交换与传统新古典商品和服务贸易有所不同。资本家利用消费者和劳动者的隐私及信息获利,而消费者和劳动者往往对信息的接收和整合缺乏了解与控制。劳动者对自身信息的使用价值并非漠不关心,其投入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尽管信息交换价值能够带来可观利润且在法律上被允许,但它可能会损害个人的声誉和地位,甚至在边境管制要求社交媒体信息披露时,可能会阻碍个人进入某些国家。因此,必须重视隐私侵犯、大数据整合产品以及其对社会的实际效用。
2. 数据信托的作用
新型的数据信托有助于缓解数字时代的诸多问题。围绕大数据的信托美德应包含不可剥夺的隐私权和被遗忘权。为保护个人共享信息不被滥用,个人应被赋予获取准确信息的权利,以及鉴于诱导主义的大胆行为,应享有失败的权利。
3. 人们的权利分析
3.1 隐私和被遗忘权
使用价值向社会使用价值和商品的转化需要技术、社会和政治前提条件。在信息共享过程中,信息被交易,隐私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当消费者和劳动者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信息时,社交媒体资本家便获得了原本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随后,社交媒体资本家将这些信息打包出售给诱导主义者,诱导主义者可以据此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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