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权相关问题探讨
1. 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矛盾
政府文件常标有“绝密”“敏感”或“仅限内部”等字样,不对公众开放。然而,公众知情权理论与之相悖,人们担心秘密进行且未记录在公开文件中的活动会掩盖不符合公众利益、体现疏忽或无能的行为。
1.1 阳光法案与信息自由法的影响
阳光法案和信息自由法对组织传统的私下开展业务、讨论结束后再向公众披露行动的做法造成了冲击。大学和企业面临向公众开放内部圈子的压力,高校管理委员会有了学生、教职工代表,企业也在寻求有公众背景的董事会成员。这是开放、充满活力的信息社会健康且必然的趋势,虽会阻碍决策并增加成本,但民主治理需要广泛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而这必然要求广泛传播作为公共决策依据的信息。
1.2 对安全机构的挑战
这些法律也给安全机构带来新障碍。传统上,战略情报收集在公众监督范围之外进行。新技术使保护敏感信息更难,入侵者易突破系统。如电影《战争游戏》体现了人们对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化防御系统潜在危害的担忧。不过,计算机加密技术进步对加密者有利,攻破国防部、中央情报局和国家安全局数据库比好莱坞电影中描述的难很多,但从技术和法律角度看仍是令人担忧的问题。此外,法律滞后于技术,如窃听语音线路被法律禁止,但窃听数字传输却未被禁止。
1.3 各国对信息脆弱性的关注
其他国家比本国更关注境外数据库中信息的脆弱性。例如,伊朗人质危机时伊朗资产被扣押,国际银行间SWIFT计算机网络中每日流转的巨额资金无法由单一国家实际控制。瑞典因马尔默消防部门在美国的计算机分时服务处理数据而产生担忧,为维护关键信息主权,国家购买和维护自己的计算机,而非采用与他国分时共享这种更便捷、低成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