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解释决策规则下的裁决机制剖析
1. 委托分布式决策系统中的传统裁决
1.1 裁决基本流程
在委托分布式决策系统中,裁决程序形式多样,从有证人证词和正式证据规则的正式听证,到完全基于在线提交的决策都有。决策主体参与提供论据或事实证据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不过,裁决通常有相似的基本结构:
1. 解释决策标准 :决策标准可能包含规则性和标准性两方面。
2. 收集相关事实 :使用允许的方法确定特定案件的相关可靠事实。
3. 应用决策标准 :将决策标准应用于所收集的事实。
4. 做出决策 :行使剩余的灵活性或自由裁量权。
5. 解释决策 :向不同受众,如决策主体、议程设定者、规则制定者和其他裁决者解释决策。
1.2 规则、标准与裁决者的角色
规则制定者在设计决策标准时有多种选择,决策标准可从严格详细的“规则”到灵活的“标准”,呈现不同程度的特异性和灵活性。规则性标准通常由裁决者明确应用,而规则性和标准性决策标准的区别在于裁决者解释标准、确定考虑哪些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或以非机械方式影响决策的程度。自动化决策工具在这方面总是具有规则性,无论其应用的规则是否难以解释。
|决策标准类型|特点|裁决者责任|
| ---- | ---- | ---- |
|规则性标准|明确规定考虑哪些事实以及如何权衡|最多负责收集应用规则所需的事实并机械应用规则|
|标准性标准|更灵活,依赖裁决者的知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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