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知识产权法的复杂关系探究
1. 引言
自 18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塑造了发达国家的工业格局。如今,政策制定者和技术专家认为新工业时代正来临,此次发展的驱动力是数据,这一资源通常不受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现代世界充斥着海量且多样的数据,数据科学家期望通过统计技术为政府、行业和社会带来智慧。然而,当前知识产权法框架能否支持这些进展尚不明确。
本文探讨数据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包括商业秘密、版权和专利法与数据的联系。由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美国和欧洲考虑为数据和数据库制定特殊权利。
2. 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法为秘密和有价值信息被未经授权使用的个人提供法律救济,包括经济赔偿和禁令救济。美国商业秘密法曾仅存在于州层面,《统一商业秘密法》(UTSA)被多数州采用,2016 年联邦《捍卫商业秘密法》提供了类似保护。
要主张商业秘密侵权,原告需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的信息具有秘密价值,且原告已采取合理措施保密。数据符合商业秘密法中“信息”的宽泛定义,许多类型的数据可受保护,如骨科设备成本和使用数据、地下油气储量数据、销售数据等。
不过,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局限性:
- 反向工程: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信息不构成侵权,但并非所有行为都被视为合理的反向工程。例如,杜邦公司案中,通过航拍获取竞争对手工艺信息不被视为反向工程。
- 广泛披露:若数据需广泛披露以获利,商业秘密保护可能无效。例如,数据库提供商提供无合同限制的免费试用,可能无法主张商业秘密保护。
- 阻碍信息传播:商业秘密保护可能阻碍有用信息的传播,与专利法鼓励技术信息披露的作用相反。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商业秘密保护可减少技术手段的使用,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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