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安全分析中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误用
在行走安全分析领域,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正确运用至关重要。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诸多误用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分析的准确性,还可能对司法判决产生误导。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深入探讨这些问题。
1. 关键概念定义
- 合理确定性(Reasonable Certainty) :在美国法律术语中,合理确定性与专家意见在司法程序中的可采性相关。专家意见要具有合理确定性,需满足其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但由于意见概率往往难以量化,这为合理确定性的判断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在实际操作中,每份专家报告都会声明其意见具有合理确定性。
- 法规(Regulations) :本文所指的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或其他相关要素。
- 标准(Standards) :标准是由不同机构制定的用于定义物品或实践的文件,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商业活动。标准的“强度”各异,由标准开发组织(如ASTM国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标准最为严格,能综合考虑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而公司标准则更像是使用特定产品或产品类别的操作指南。
- 可接受做法(Acceptable Practice) :可接受做法描述了特定时间和地点的行业状态,而非技术前沿。重要的是要明确界定可接受做法的具体内容,不能仅凭主观宣称。
2. 时间相关性
在应用法规时,通常有两个关键日期:建筑建造日期和事故发生日期。建筑建造日期适用于建筑的施工,而事故发生日期则与建筑维护问题相关,因为建筑维护是持续进行的。
3. 案例分析
3.1 照明不足问题
- 案例情况 :一起夜间学校外部楼梯绊倒诉讼案中,原告称因灯具故障无法看清楼梯。专家工程师测量照明度,发现除阴影处为0.2英尺烛光外,其余地方为0.5英尺烛光,认为这违反了多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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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析
- 加菲尔德市法规 :表明该市采用了国际物业维护规范。
- 国际物业维护规范 :适用于非住宅建筑,要求业主确保安全相关设备持续运行,非住宅建筑外部出口需有1英尺烛光的照明。
- 新泽西州统一建筑规范 :允许市政当局制定更严格的规定。
- 新泽西州统一消防规范 :同样要求1英尺烛光的照明。
- 研究数据 :研究表明,正常疏散时行人所需照明远低于法规要求。如Oullette和Rea发现平均0.04英尺烛光的照明足以确保行人不与大型物体碰撞;Boyce发现老年人在0.09英尺烛光照明下出口速度比正常照明降低1/3;Jaschinski发现研究对象在0.02英尺烛光照明下也不会碰撞障碍物。
-
工程师失误总结
- 方法不可重复 :报告未提及测量数量、模式、仪器(包括校准信息)、原始数据及数据调整等内容,无法评估测试是否具有合理工程确定性。
- 标准冗余 :报告引用的标准和法规存在“越多越好”的填充现象,用三页内容才说明法规要求1英尺烛光的照明。
- 未证明因果关系 :工程师未能证明未满足法规要求是原告事故的原因,而研究数据强烈反驳了非紧急情况下需要1英尺烛光照明的观点。
以下是该案例的流程图:
graph LR
A[原告夜间在学校楼梯绊倒] --> B[工程师测量照明度]
B --> C[发现照明度低于法规要求]
C --> D[引用多项法规]
D --> E[研究表明实际需求远低于法规要求]
E --> F[工程师存在方法、标准引用和因果关系证明问题]
3.2 教堂台阶问题
- 案例情况 :原告称从教堂台阶下楼时绊倒,工程师认为台阶维护不当、缺乏扶手且单步台阶“本质不安全”,并引用了多个建筑规范和标准。
-
工程师失误分析
- 时间相关性错误 :用20世纪和21世纪的建筑规范评判19世纪的建筑是不恰当的。例如,扶手要求是在教堂建成100年后才制定的,且安装扶手在此并非维护问题。
- 标准理解错误 :引用的生命安全规范和ASTM F1637标准并非强制要求,只是建议使单步台阶更显眼。实际上,教堂已通过给台阶边缘涂黄色油漆来提高可见度。
- 最终结果 :法院通过简易判决驳回了此案,认为对教堂的指控没有依据。这些19世纪的教堂台阶是按照当时的最高标准建造的,设计使用寿命长达数百年。
以下是该案例的表格总结:
| 案例要点 | 详情 |
| ---- | ---- |
| 案例情况 | 原告从教堂台阶下楼绊倒,工程师认为台阶存在问题 |
| 法规引用 | 1921、1938和1968版纽约市建筑规范、NFPA 101生命安全规范、ASTM F1637标准 |
| 工程师失误 | 时间相关性错误、标准理解错误 |
| 最终结果 | 法院驳回指控 |
行走安全分析中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误用
3.3 楼梯防滑问题
- 案例情况 :纽约市建筑规范对地板摩擦仅要求“防滑”,无具体量化标准。在某案件中,工程师使用“拖橇”测试楼梯的静摩擦系数(COF)为0.34 - 0.40。
- 法规及标准引用 :工程师引用了多个组织的标准,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平面表面μ≥0.6,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OSHA)、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也有相关规定。
- 人体工程学分析 :人体工程学研究表明,下楼时所需的平均摩擦系数略低于0.3。判断是否防滑的人体工程学标准是鞋底与地板表面的可用摩擦力(µA)大于行走动作所需的摩擦力(µR),即µA > µR。
-
工程师失误分析
- 标准引用不恰当 :建筑规范未明确量化要求,而工程师引用的其他组织标准可能并不适用于该楼梯的实际情况。
- 缺乏综合考量 :未结合人体工程学知识,仅依据测试的摩擦系数和引用的标准来判断楼梯是否防滑,没有考虑到不同活动对摩擦力的不同需求。
以下是该案例的流程图:
graph LR
A[案件涉及楼梯防滑问题] --> B[建筑规范要求防滑但无量化标准]
B --> C[工程师测试楼梯COF为0.34 - 0.40]
C --> D[引用多个组织标准]
D --> E[人体工程学研究表明下楼所需平均摩擦系数略低于0.3]
E --> F[工程师存在标准引用和综合考量问题]
4. 总结与建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行走安全分析中,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误用问题较为普遍。为避免这些问题,可采取以下建议:
1.
明确关键概念
:准确理解合理确定性、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定义,确保在分析过程中正确运用。
2.
考虑时间相关性
:在引用法规和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建筑建造日期和事故发生日期,避免用后来的规范评判早期的建筑。
3.
科学运用标准
:在引用标准时,要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关,避免盲目堆砌标准。同时,要结合研究数据和人体工程学知识,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4.
证明因果关系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要明确证明未满足法规要求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仅仅依据法规要求进行判断。
通过正确运用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能够提高行走安全分析的准确性,为司法判决提供更可靠的依据,保障公众的行走安全。
以下是对上述建议的表格总结:
| 建议类别 | 具体内容 |
| ---- | ---- |
| 明确概念 | 准确理解合理确定性、法规、标准和可接受做法的定义 |
| 考虑时间 | 引用法规和标准时考虑建筑建造日期和事故发生日期 |
| 科学用标 | 确保标准与实际情况相关,结合研究和人体工程学知识 |
| 证明因果 | 明确证明未满足法规要求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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