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自由流动权利与国籍归化政策解析
一、瑞典社会援助与居留权判定难题
在瑞典,对于社会援助和支持的判定需依据具体个案进行,所在市政当局始终承担一定责任。欧盟公民在这方面与瑞典公民享有同等对待。然而,对于那些并非惯常居住在瑞典、仅作短期访问的外国人,在决定应提供何种社会援助方面,相关判例法较少。这些人可能未持有必要许可在瑞典停留,或者未满足2004/38号指令规定的合法居留条件。通常,对于包括非经济活动欧盟公民在内的这部分人群,解决方案是提供紧急援助。市政当局有义务提供援助并满足紧急需求,但对于超出紧急层面的更多支持需求,则由市政当局自行裁量判断。总之,当一个人未满足2004/38号指令规定的合法居留要求时,为其在瑞典的停留设定“合理标准”颇具难度。尽管在实施过程中有人建议,但《社会服务法》并未提及已实施的该指令。
二、瑞典的国籍与归化政策
2.1 国籍与权利的变迁
归化意味着获得公民的法律地位。自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以来,公民身份作为享受某些权利的分界线的地位有所削弱。例如,在社会保障法中,为加入欧盟做准备,公民身份这一法律先决条件在20世纪90年代被废除,因为它在多方面可能存在歧视性。不过,公民身份对于保障某些政治权利仍然至关重要,也是在瑞典领土上停留的宪法权利的最终基础。
2.2 瑞典公民法的原则与发展
瑞典《公民法》主要基于血统主义,但出生地主义的重要性有所增加,尤其对于儿童和欧盟公民而言。瑞典加入欧盟以及对国际公约的适应在这一背景下起到了关键作用。此前的公民立法是在国际合作,特别是北欧合作之后通过的,在获取瑞典公民身份方面,通过协议为北欧国民提供了比其他外国人更有利的规定。2001年的《公民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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