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博格时代的版权与法律问题探讨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我们正逐步迈入赛博格、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机器的时代。在这个时代,机器人与人类在法律层面的平等地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律师罗伯特·弗雷塔斯认为,法官的一项裁决具有极高价值,因为至少在法律领域,该裁决使机器人与人类处于平等地位。此后,机器人工程师、哲学家和律师就人工智能机器相对于人类的权利问题展开了激烈对话。其中,版权政策在人工智能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需要确定人工智能计算机是否可以成为艺术作品的作者。
2. 衍生作品、机器人与思维上传
2.1 版权法下的衍生作品概念
在版权法中,复制品是基于已有的材料创作而成,且这些材料需融入足够的艺术创作以体现新作品的特色。我们可以将人类视为“原创”,而机器人视为特定人类的“克隆”。如果未经原作者同意,非原作者创作衍生作品则构成版权侵权。不过,诽谤性声明的作者虽无权拥有原作品,但可能被授权编辑、发布或分享版权所有者的衍生作品。
2.2 思维上传与版权问题
假设思维的内容是可受保护的(实际上软件受版权保护),南加州大学的伯杰教授在构建人工海马体方面的研究表明,有可能将人的思想和记忆保存在神经假体系统中,从而满足版权法中作品需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中的要求。然而,根据神经科学家的观点,神经关联产生的思想和记忆在某些分析层面可能是固有的,但随着新知识和记忆的获取,在更高分析层面可能并非如此。例如,人类或机器人记住美国宪法的前几行,这并不构成原创作品,就像嘈杂地阅读受版权保护的页面一样。因此,非原创神经假体计算机内部包含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当将思维上传到机器人时,上传的思维副本是否会被视为原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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