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与生物技术产品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1. 知识产权许可与传统财产法的关联
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一些与财产法相关的有趣问题。当知识产权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购买或使用特定产品时(例如通过许可协议中的搭售条款),这可能涉及到法律原则的适用。这种条款在欧盟和/或英国竞争法下可能是非法的,除非该产品出于有效的技术原因必须使用。
以英国利兰汽车公司诉阿姆斯特朗专利有限公司案为例,该判决虽未直接涉及技术开发或转让协议,但暗示了许可协议等类似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无法执行。比如,许可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向其他被许可人或许可人的客户提供备件,这可能违反授予权利不得减损的原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此案表明传统财产法确实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从业者不应忽视这一点。
2. 欧盟法律对英国财产法的影响
原则上,欧盟法律不会影响欧盟成员国的国内财产法。欧盟条约第345条明确规定:“本条约绝不应损害成员国管辖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则。” 这意味着财产问题属于国内法范畴,不在欧盟管辖范围内。
然而,欧洲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区分了国家权利的存在和权利的行使。在涉及欧盟条约第34 - 36条货物自由流动规则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认为,如果在行使财产权时违反了条约的某一条款,国内财产交易可能会受到欧盟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已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得到应用,并且在原则上,如果能证明对州际贸易有影响,也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财产(尽管在土地方面可能更难证明这种影响)。因此,第345条可能无法使英国财产交易免于欧盟竞争法的约束。
3. 人体组织作为财产的法律规定
从1908年的一个澳大利亚案例开始,就明确了任何人不能对他人的身体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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