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现状与展望
1. 知识产权交易与法律合规
技术交易往往具有国际性,一方通常会在多个国家授予技术使用许可。然而,保护技术的权利大多是国家层面(最多是泛欧洲层面)的,而非国际层面的权利。许可协议常涉及一系列国家知识产权,以保护不同国家的许可技术。协议需考虑各许可地区的知识产权交易法律要求,即便协议规定适用某一国家法律,也可能无法凌驾于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律之上,特别是涉及公共政策(如竞争或税法)的法律。
为确保协议符合交易涵盖地区的所有法律要求,可能需要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寻求法律建议,特别是打算进行交易登记(如在国家专利局登记)时。若认为这样做成本过高不合理,协议有时会起草成仅为执行转让或许可权利的协议,而非立即转让或许可这些权利。双方随后可能同意为合同各地区执行进一步文件,这些文件可能需要修改以符合当地法律要求。
2. 专利申请途径
2.1 英国国内专利申请
在英国,不通过欧洲专利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专利,其申请和授予遵循与欧洲专利公约下申请专利相同的基本制度。
2.2 欧洲专利公约下的申请
若想在多个国家为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可选择向位于慕尼黑的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单一申请,而非分别向各国专利局申请。成功申请后将获得一组形式相同的国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予程序由欧洲专利局处理,而非各国专利局。目前欧洲专利公约(EPC)有38个成员国,其中9个不是欧盟成员国。若申请人指定英国为欧洲专利公约申请生效的国家之一,由此产生的英国专利称为欧洲专利(英国),受1977年《专利法》管辖。
2.3 专利合作条约下的申请
还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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