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暴力与和平:打破传统认知的迷思
在探讨国际事务时,我们常常陷入一些既定的思维模式。比如,我们习惯将战争与和平、暴力与非暴力视为截然不同的概念,认为战争是有明确起止时间的事件,存在着纯粹的非暴力替代方案。然而,这些看似理所当然的观念,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问题。
国际法律对武力使用的限制
国际法律禁止单方面使用武力、酷刑,限制在未经同意的国家领土上使用无人机,其原因在于这是各国达成的共识,旨在保护人们实现人权的空间。尽管给予各国人民自决的空间可能会使打击压迫和恐怖主义变得困难,但放松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当代国际法试图避免的等级制度出现,甚至可能引发暴政。
人权的规范力量使我们有立场批评国际秩序并寻求改革,但不能以此为借口使用武力推动人权改革。对于“令人震惊的行为”,我们有理由介入,但连续的谈判尝试,如制定“保护责任”原则,并未获得足够支持来真正改变法律。这至少部分是因为国际人道法并非旨在处理“普通压迫”,而是针对“极端压迫”。正如Terry Nardin所阐述的Michael Walzer的观点,在虐待行为未“震撼人类良知”的情况下进行干预,将不当侵犯国家在广泛范围内应享有的道德独立权。在界定重大罪行和轻微罪行之间的界限虽有难度,但并非无法区分,这并非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是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一边是恶劣行为,另一边是种族灭绝。
在缺乏对“震撼人类良知”的行为以及应对措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些限制仍然有效。违反这些限制的行动可能“违法但合理”,并可能促使世界认识到减轻责任的论点的力量。然而,国际社会并未看到有明确的人权依据将削弱现有战争法规则的权力授予少数国家,无论这些国家多么文明。
传统战争观念的问题
我们通常以二分法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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