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地位与道德意义解析
1. 可行使能力与内在价值
具有可行使能力或可实现潜力的存在,如果这些能力和潜力从未被行使或实现,那么对于这些存在而言,世界上就不存在对其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具有内在价值的是,主体实际行使可行使能力,并拥有对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的愉悦或其他体验。我们有道德理由为了这些体验本身去促成能力的行使。心理能力必须可被行使才能作为道德地位的基础,原因就在于能力的行使最终对主体具有价值。对于拥有这些体验的可行使能力,或获得这种能力的可实现潜力,对于拥有它们的主体来说,其价值是外在的。
例如,拥有感受能力的可行使能力具有外在价值,因为它是通过拥有诸如愉悦等具有内在价值的体验来行使这种能力的必要条件。而拥有获得这种能力的可实现潜力也具有外在价值,因为它是通过获得可行使能力来实现这一潜力的必要条件(而可行使能力又是通过拥有具有内在价值的体验来行使该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拥有有机生命这一属性,尽管可能是这种潜力和能力的必要条件,却并不因此就具有道德意义。因为可行使体验能力的存在具有道德意义,是因为它本身为我们提供了道德理由,若体验将是积极的,就促使该能力被行使;若体验将是消极的,则阻止其被行使。同样,若存在获得这种能力的可实现潜力,这本身就为实现这一潜力提供了道德理由。而有机生命本身并不是促进或抑制这种生命的道德理由,是否有这样的理由取决于是否存在可行使的积极或消极体验能力,或获得这种能力的可实现潜力这一偶然事实,正是这些现象具有道德意义。
2. 人类中地位奠基性心理能力的无尽可变性
另一个被认为具有道德意义的生物学属性是作为人类这一属性,即作为智人这一生物物种的成员。我们应区分“是人类”和“具有人类属性”这两个概念,例如人类的细胞具有人类属性,但它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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