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科技公司中的横向持股现象分析
1. 欧洲的初步执法行动
在欧洲层面,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横向持股受到了更多关注,尤其是在《欧洲合并控制条例》可能进一步发展的框架下。尽管文献中存在分歧,其他执法和政策制定机构措辞谨慎,但欧盟在两起执法行动(陶氏/杜邦、拜耳/孟山都)中提及了这一现象。
前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承认,同一行业中不同公司由相同投资者持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并且明确指出横向持股可能导致企业间竞争不必过于激烈。因此,欧盟委员会需要密切关注横向持股问题,并基于在陶氏/杜邦和拜耳/孟山都合并案中所采取的立场开展工作。
在这些合并案中,欧盟委员会有以下几点发现:
- 高横向持股比例 :涉及的所有公司都有很高的横向持股程度。例如,巴斯夫、拜耳、陶氏杜邦和孟山都有106个共同股东,这些股东在四家公司中合计持有相当比例的股权。
|公司名称|共同股东持股比例|
| ---- | ---- |
|巴斯夫|23.09%|
|拜耳|28.04%|
|陶氏杜邦|40.83%|
|孟山都|35.25%|
- 股东积极参与战略制定 :欧盟委员会引用了投资基金经理的言论以及学术文献来表明,横向股东积极参与他们所投资公司的战略制定。例如,先锋集团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F. 威廉·麦克纳布三世表示,先锋集团将积极与所投资的公司互动。同时,学术研究也表明,行业中大量共同持股的存在可能对企业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如价格可能更高,共同股东倾向于塑造企业高管的货币激励,使其与行业表现而非仅与公司特定表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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