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密资产立法发展解析
1. 支付服务法修订
1.1 术语变更:从“虚拟货币”到“加密资产”
2017 年 4 月日本引入虚拟货币交换服务提供商注册系统时,2016 年的《支付服务法》采用了“虚拟货币”这一术语,当时该术语在国际上较为流行,也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使用的术语。但近年来,“加密资产”这一术语的使用在国际上逐渐增多,且“虚拟货币”这一术语容易让人对其与法定货币的区别产生误解。因此,2019 年的《支付服务法》采用了“加密资产”这一术语(2019 年《支付服务法》第 2 条第 2 款)。
1.2 加密资产托管服务
在 2016 年《支付服务法》下,“用户资金或虚拟货币的管理”若与“虚拟货币的买卖或与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换”或“前款所列行为的中介、经纪或代理服务”相关,则属于“虚拟货币交换服务”的范畴。因此,仅用于管理或转移用户加密资产到指定地址的“加密资产托管服务”,若不涉及上述所列行为,则不符合 2016 年《支付服务法》中虚拟货币交换服务的定义。
然而,加密资产托管服务与 2016 年《支付服务法》下的虚拟货币交换服务面临着相似的风险,包括用户加密资产泄露风险以及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风险。考虑到这些风险,2019 年《支付服务法》将“为他人管理加密资产”的行为归类为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一种形式,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2019 年《支付服务法》第 2 条第 7 款第 3 项)。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执行上述所列行为,加密资产托管服务都将纳入加密资产交换服务的范围。
1.3 加密资产交换服务提供商的注册
2016 年《支付服务法》第五章(第 87 - 98 条)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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