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医学设备批准的基本原则
10.1 引言
亚太地区在经济、社会以及法规事务等多个领域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环境中。一般而言,该地区的大多数国家都是先对药品实施监管,之后才逐步建立医疗器械的监管框架。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DA)发布了《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首个《医疗器械修正案》;欧洲则于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首部关于医疗器械的立法。除台湾(1970年)、澳大利亚(1990年)和泰国(1988年)外,到2000年时,该地区针对医疗器械实施的法规仍然很少。事实上,在2000年之前进入中国市场相对简单,而如今该系统的复杂程度高,审批周期长。
由于与药品相关的法规通常先于医疗器械法规实施,大多数监管机构最初都具有药品方面的经验,这影响了医疗器械的法规框架。在某些情况下,医疗器械法规是药品法律的一部分,例如在印度;然而,医疗器械法规的制定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亚太地区的一些监管机构已建立了各自的体系,而其他机构仍在实施过程中。本章第一节概述了该地区法规环境的形成过程,简要描述了主要参与者以及用于良好实践分享和信息交流的平台。后续章节将提供一些见解,以应对亚洲共存的多样化法规环境,并向医疗器械制造商提出一些建议,以缩短上市时间。所有主题均以某些国家的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总体而言,应注意所述所有注册框架均在不断修订和更新中,所列的某些法规可能最近已进行修订。法规事务专业人员应始终参考各国监管机构官方网站发布的最新法规,或咨询当地法规事务专员或顾问以获取最新的解释和实践指导。
10.2 亚太地区法规环境 – 良好实践
本节介绍了在法规事务领域中具有全球影响力,特别是在亚太地区活跃的参考协会。
10.2.1 协会简介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欧洲委员会是成熟的监管机构。它们曾积极参与成立于1992年的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及其继任组织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论坛(IMDRF)(成立于2011年2月),并与其它积极参与和观察的监管机构(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巴西和中国)分享广泛的实践做法。关于亚太地区,各国监管机构积极参加下述平台,旨在推动本地区内更大的法规趋同。
截至2013年,IMDRF管理委员会由以下监管机构组成:
- 澳大利亚:治疗商品管理局
-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
- 加拿大:加拿大卫生部
- 中国: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 欧洲: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 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局(PMDA)和厚生劳动省
-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2.1.1 亚太经合组织(APEC)
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一个主要围绕太平洋的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大型协会。APEC的主要目标是支持亚太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促进商业便利化以及经济和技术合作。APEC还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高效的货物、服务和人员流动环境。
生命科学创新论坛(LSIF)于2002年在亚太经合组织内成立,旨在引领卫生和健康科学领域的倡议,成员来自政府、行业和学术界。
2008年还成立了生命科学创新论坛监管协调指导委员会(RHSC),以推进协调议程。RHSC为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政府监管机构组织了关于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的区域研讨会,旨在帮助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建立更完善的监管系统。这些研讨会重点强调了实施基于协调标准和程序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可为患者、监管机构、行业以及全球和区域贸易带来的益处。通常还会邀请行业代表参与。这些培训项目与之前的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组织(GHTF)以及两个区域性工作小组——亚洲协调工作小组(AHWP)和拉丁美洲协调工作小组——密切协作。
亚太经合组织协调中心(AHC)于2009年6月启动。AHC是实现区域法规监管重点协调的重要一步。自那时起,亚太经合组织监管协调指导委员会生命科学创新论坛(RHSC LSIF)已成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的正式附属机构。
10.2.1.2 亚洲协调工作小组(AHWP)
AHWP是一个由亚太地区及其他区域经济体成员组成的协会,包括政府和行业代表,其目标是根据之前的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组织(GHTF)指南,在亚洲及其他地区推动医疗器械法规的监管趋同,以提高患者安全性,并增加对安全、有效且具有临床益处的医疗技术的可及性。
AHWP的成员已扩展至来自亚太地区、拉丁美洲和中东地区的23个经济体。2013年的完整成员名单为:
通过政策协调以及经济和技术合作,在本地区实现跨境协作。
亚太经合组织成立于1989年,截至2013年,包含以下成员国经济体:
- 澳大利亚
- 日本
- 菲律宾共和国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大韩民国
- 俄罗斯联邦
- 加拿大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
- 智利
- 墨西哥
- 中华台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新西兰
- 泰国
- 香港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美利坚合众国
- 印度尼西亚
- 秘鲁
- 越南
AHWP自2013年起组织为以下工作组(WG):
- 第一工作组 (WG1) – 上市前提交和通用申报文件模板 (CSDT)
- 工作组 1a (WG a) – IVDD(体外诊断设备)
- 第二工作组 (WG2) – 上市后监管和警戒
- 第三工作组 (WG3) – 质量管理体系
- 第四工作组 (WG4) – 质量体系审核
- 第五工作组 (WG5) – 临床安全性/性能
- 第六工作组 (WG6) – 能力建设和监管培训
- 第七工作组 (WG7) – 标准
- 特别任务组 (STG – 命名) – 医疗器械命名
每个工作组主席和联合主席均由政府官员(卫生部(MoH))代表和行业代表平等担任,从而充分利用双方知识,确保指南由监管机构和行业在成员国经济体中共同制定并实施,以实现分享良好实践和改进法规的共同目标。
最近,AHWP 已获得新成立的 IMDRF 会员委员会“附属组织”的地位,并将继续与该组织合作,共同推动监管趋同。除了 GHTF/IMDRF 外,AHWP 还与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其他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以向全球医学设备界宣传 AHWP 的需求和利益。2012年2月,WHO、AHWP 和 APEC 共同成立了“联合培训工作组”,旨在为政策制定者(卫生部)开发医学设备法规方面的培训。
10.2.1.3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立于1967年8月8日,旨在加快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并促进区域和平。
东盟有十个成员国,如下所列:
- 文莱达鲁萨兰国
- 马来西亚
- 泰国
- 柬埔寨
- 缅甸
- 越南
- 印度尼西亚
- 菲律宾
- 老挝
- 新加坡
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由东盟经济部长于1992年成立,旨在消除贸易中的技术壁垒。1997年,监管机构开始参与这一目标,并于2004年成立了医疗器械产品工作组(ACCSQ‐MDPWG),以在医疗保健一体化路线图下实施针对医疗器械的具体措施。
坐在ACCSQ‐MDPWG委员会中的监管机构因同时参与AHWP平台,而在良好实践和协调方面获得了更深入的见解。
ACCSQ‐MDPWG委员会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是制定了目前正在起草的《东盟医疗器械指令》(AMDD)。最新时间表提到将在2014年底完成最终批准并实施,随后将进入过渡期,以便各成员国经济体有时间进行落实。
10.2.1.4 监管事务专业人士协会(RAPS)
监管事务专业人士协会(RAPS)的框架向全球希望分享良好实践、交流信息并了解这一职业的医疗卫生法规事务专业人员开放。雷普斯目前在亚洲设有办事处——一个位于新加坡,另一个位于中国上海。
雷普斯与政府机构合作,开发并实施新的医疗器械监管事务培训项目(特别是在新加坡),涵盖美国、欧洲和亚太地区市场的法规系统。
雷普斯于2013年12月与AHWP合作举办联合会议,来自产业界和监管机构的专家就医疗器械单一审核项目、唯一设备标识(UDI)以及上市前与上市后监管等实际议题进行了演讲并展开讨论。
10.2.1.5 亚洲监管专业人员协会(ARPA)
亚洲监管专业人员协会(ARPA)是一个专注于亚洲地区法规事务专业发展的组织。任何对此领域感兴趣和/或已从事相关工作的个人均可自由加入该组织,该组织由香港医疗保健联合会主办,并通过社交媒体LinkedIn运营。ARPA是亚洲医疗保健监管事务专业人员的组织,旨在提升医疗团队中法规事务专业人员的专业标准和社会认可度。
亚洲法规事务专业协会(ARPA)能够在一些国家安排多个法规认证课程,使来自大学和行业的专业人士能够与监管机构分享知识。这些研讨会被视为在法规事务领域促进知识交流和建立人脉的良好机会。亚洲法规事务专业协会还于2013年推出了《亚洲法规事务教科书》。
10.3 制定亚太地区的法规策略
下文概述了亚太地区存在的不同法规以及有关特定国家的信息;即在医学设备分类方面,这些国家更接近欧洲模式还是美国模式。
10.3.1 医疗器械如何受到监管?
10.3.1.1 受监管国家
亚洲存在多样化的系统,大多数东南亚国家的法规仍处于初级阶段:从相对简单(泰国和菲律宾)到高度结构化(新加坡、韩国)以及复杂(中国)。
例如,在泰国,医疗器械注册需要提交若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政府证书(CFG)、实际制造商的ISO 13485证书、产品宣传册、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授权信)。在菲律宾,所有无菌、侵入式和植入式的医疗器械都必须在现行系统中进行注册,该系统允许每周提交有限数量的代码。
当某些国家的法规要求器械注册主要针对实际生产地时,例如在台湾、日本、印度和泰国,必须提供该生产场地符合良好生产规范或ISO 13485认证的证明。在韩国,医疗器械GMP(韩国良好进口规范)已加强,不仅需要提交书面文件,还需对境外生产场地进行现场审核(I类器械除外,此类器械免于韩国GMP要求)。在台湾,制造商注册(质量体系文件:QSD)适用于实际制造商,而非法定制造商。
新加坡等国家允许将医疗器械分组作为单一产品注册申请提交:类别定义为“单一”、“系列”、“系统”、“组”或“体外诊断集群”。在中国,注册按产品代码进行。这些差异使得从全球视角来看许可证管理更加复杂,特别是当产品名称、生产场地或法定制造商发生变更时。
一般而言,完整的技术文档有助于审评人员评估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质量和可靠性。为支持注册和型式检验,可能需要提供原材料数据(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原材料规格以及原材料的分析证书(CoA))。
只有少数监管机构会与第三方(如符合性评估机构(CAB))合作进行技术文件审查:韩国针对II类器械即为此情况,但产品许可证仍由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放。
10.3.1.2 非管制国家
目前,少数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自愿性计划,例如香港,尚未公布强制性注册启动的时间表;这可能在几年内实施,但负责管理香港医疗器械法规的医疗器械管制办公室(MDCO)尚未明确过渡时间框架。强制性注册生效后将设有一段宽限期。然而,MDCO计划开展I类注册的试点测试,目前该类别注册并非强制要求。在此期间,企业会提交医疗器械注册,以满足公共部门关键机构“医院管理局”的招标要求。注册最高风险医疗器械(IIa类、IIb类)所需的文件相对明确,需提交的文件包括:授权信、证书、标签、使用说明书(IFU)、产品宣传册、符合性声明(DoC)以及参考批准证书。
马来西亚的医疗器械注册于2013年7月1日成为强制性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的过渡期为24个月,机构许可证的过渡期为12个月。
在印度,目前列于清单中的医疗器械须根据《药品和化妆品法》作为药品进行注册:例如一次性皮下注射针头和注射器、导管或骨科植入物。
印度政府计划修订《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将医疗器械列为独立类别,便于监管。《2013年药品和化妆品(修正)法案》将根据专家小组的建议重新起草。
10.3.2 医疗器械分类
医学设备分类根据对患者的潜在风险按风险等级(通常为3级或4级)定义,不同国家之间的分类可能有所不同(表10.1)。
10.3.3 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信息
通常,对于在亚太地区以外设立的企业,医疗器械的设计和预期用途在设计中心确定。该产品的预期用途有时在美国FDA申报和注册的内容与作为CE标志一部分在欧洲申报和注册的内容之间存在差异。当产品注册扩展到亚太国家时,必须特别关注预期用途,特别是当产品可同时来源于美国和欧洲时。建议确保随医疗器械提供的预期用途和医疗声明有适当的文件支持,并通过出版物和科学文献保持可获取性。
理想情况下,应确保标签和包装上所使用的信息具有一致性:即产品代码和名称、法定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实际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以及原产国。所有支持性文件中的信息也应保持一致,例如CFG、自由销售证书(CFS)、CE证书、符合性声明(DoC)和ISO证书(如ISO 13485证书),以促进提交文件的审查。除了标签和包装外,交付单据也应包含充分且一致的信息,以避免在海关出现麻烦:例如,泰国和印度的海关会核对产品标签上的信息、随货提供的信息以及注册许可证中的信息。确保所有文件和产品之间的信息一致性,将有助于医疗器械在目标国家的顺利注册和进口。
10.4 亚太地区医学设备注册排程(缩短注册周期)
根据医学设备的分类,上市前的要求会有所不同:本节重点介绍临床试验和型式检验的需求。
表10.1 医学设备分类说明
| 分类模型 | 遵循的国家 | 此模型 | 评论 |
|---|---|---|---|
|
基于风险的全球协调工作组模型
I – 低风险 II类 – 中低风险 III类 – 中高风险 IV – 高 |
日本、香港*
菲律宾 韩国 |
*日本:术语不同:
I – 低风险 (=一般医学设备) II类 – 中低风险 (=controlled MD) III类 – 中高风险 (=highly con‐trolled MD) IV – 高 (=highly controlled MD) | |
|
东盟模式通过 AMDD
A–低风险 B–低至中等 C–中至高 D–高 |
新加坡
将被越南和马来西亚 | ||
|
美国模型
I – 低风险 II – 中等 III – 高 |
中国
台湾 泰国† |
†泰国:术语略有不同:
I – 低风险(‘一般’) II – 中等(‘较高风险’) III – 高(‘最高风险’) |
以及在规划产品提交和产品上市时需要考虑的标签要求。
10.4.1 临床试验要求
大多数亚太国家承认首次注册国的临床评估报告作为支持性和有效性的文件(客户投诉摘要、临床试验报告和文献回顾)。这对于新加坡卫生科学局、马来西亚以及印度尼西亚卫生部而言将被视为充分。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Korean MFDS)接受用于批准的国外临床试验(某些III类和IV类器械必须提供),可能不要求进行本地临床试验,但需注意此类试验须满足一定的审查标准。试验必须发表在知名的医学期刊上(科学引文索引是判断知名度的标准之一),或者已被器械生产国的政府在其本国批准程序中接受。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附上该国外国家接受批准的相关文件。
在其他国家,如中国、韩国、台湾,这些数据可能被认为不充分,应注意临床试验报告:提高避免在该国被要求进行额外临床试验的可能性的方法是确保初始队列中包含一定数量的亚洲患者。
在中国,对于尚未上市的III类长期植入式器械,必须进行本地临床试验。
10.4.2 医疗器械检测要求
在批准之前,某些中高风险器械必须进行设备测试,尤其是在中国和韩国。特别是,采用全新技术的产品将需要在中国和韩国进行本地测试,同时也需要在泰国和台湾进行本地测试。
送往本地检测实验室的产品样品必须能够代表实际生产情况,即这些样品应为拟销售的产品。同时,必须提供与产品相关的技术规格,且这些技术规格应符合本地(中国)标准。在设计阶段就将本地标准要求纳入考虑,是确保医学设备符合本地要求的关键。此外,尽早提供样品有助于提前启动注册流程。
为避免此类困难,东盟组织就标准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倾向于接受国际标准而非本地标准:其目的是免除仅需符合本地标准的义务,并促进注册流程。
10.4.3 简化申请
在一些国家,简化评估途径适用于已在至少一个全球协调工作组创始成员中经过评估并获得批准的医疗器械(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和美利坚合众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也是如此。该途径允许提交汇总数据集而非完整数据,但前提是医学设备的所有质量方面(包括包装、标签以及预期用途/使用适应症)必须与参考机构批准的内容相同。最终,这一简化途径能够加快注册流程。新加坡卫生科学局已为某些类别的设备实施了一些加速注册途径,这被视为市场改进措施,预计将使行业受益。
台湾允许在制造地点已在美国或欧盟注册的情况下进行简化注册:所需文件包括ISO 13485证书、审核报告以及美国或欧盟上市许可证书,相较于标准提交而言负担大大减轻,因为标准提交需要提供完整的ISO 13485标准操作规程(SOP)、质量手册、制造商布局图、生产工艺和设备清单。如果能够提供美国和欧盟上市许可证书,则II类和III类产品的许可证注册也可简化;此时仅需提供标签、材料清单和图纸,而标准提交则还需CFG和完整的临床前文档。
10.4.4 填写提交申请
采用前全球医疗器械法规协调组织(GHTF)格式编写的技术文档摘要(STED)在大多数亚洲国家被接受:香港、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和台湾。
东南亚国家将有权采用CSDT格式,该格式已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越南使用。马来西亚最近已将其作为一项要求。东盟医疗器械指令规定了所有成员国采用和实施通用技术文档(包括东盟CSDT)的要求。CSDT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模板,以指导制造商和器械申报方整理文件,充分证明其符合医疗器械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
CSDT 的内容与 STED 保持一致,因此为美国注册准备的大部分文件也可用于完成东南亚本地市场的提交,从而减少准备提交卷宗的时间。主要差异在于器械描述部分,该部分需增加以下内容:潜在不良反应和替代疗法。
10.4.4.1 翻译问题
翻译是进入亚洲国家的主要关注点和关键成功因素,因为一些提交文件必须完全翻译成当地语言,且特殊的标签要求也需以当地语言提供。尽管大多数监管机构愿意审查以英语提供的提交文件(至少技术支撑文件),并接受以当地语言撰写的执行摘要(如在越南的情况),但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提交的文件必须全部为中文,向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PMDA)提交的文件必须全部为日语。印度申请通常以英语提交至印度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DCGI)。但一些州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能要求使用当地语言格式,同时可接受英语作为备选。提交给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的申请应优先使用韩语,而台湾食品药品管理局(TFDA)接受英语或中文。所有东南亚国家通过通用申报文件模板(CSDT)提交的文件标准语言为英语。
语言障碍和特殊需求不容忽视,必须纳入注册策略中,作为时间和资金成本的考虑因素。
10.4.4.2 标签要求
与每个国家一样,即使在欧洲,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产品标签上使用当地语言,以确保用户和患者安全使用该器械。
在欧洲或美国已注册并适当贴标的产品,可直接在英语国家(如澳大利亚、菲律宾和新加坡)以及目前无额外标签要求的马来西亚进行销售。由于澳大利亚与欧洲已建立互认机制,已获得欧洲符合性标志(CE)的产品无需再经过完整的符合性评估。
但其他国家有许多其他要求,这不仅需要将美国/欧盟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翻译成当地语言,还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并发布特殊设计以满足当地要求。理想情况下,产品应从实际生产地出厂时即带有适当的标签,且预计当地法规将对此进行越来越严格的执行和管控;然而,目前在实际中仍常见的情况是,设备在未附带本地信息的情况下抵达目的国,因此需要在分销商或国家级仓库进行一些覆标操作。应提高对质量标准的认识,以确保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操作在适当的标准下进行,并且不影响产品的完整性。
如今,国际企业在产品标签方面面临着一些复杂的情况:每家企业都希望其产品能够采用单一的全球标签,但这仍然是一种理想化的设想,因为各国在定义上仍存在差异,例如“原产国”和“产地声明”。在中国,“产地声明”指的是产品发生最大转变的地点,而原产国可能是另一个不同的地点。
这对于基于实际生产地进行注册的国家而言至关重要:原产国信息在印度、中国、台湾和泰国等国家尤其成为挑战,特别是对于拥有一种产品多个生产场地的企业。
一般而言,标签要求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某些国家,相关要求仍在制定中,而在其他国家,这些要求则不断变化:2011年,东南亚一些国家公布了最新的医疗器械标签要求;在越南,某些标签内容和使用说明书今后必须提供越南语版本。印度尼西亚卫生部和贸易部已规定,所有进口到印度尼西亚的医疗器械必须提供印尼语的使用说明书。泰国要求产品标签上须标明实际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此外,特殊注意事项(如“一次性使用”)必须使用红色字体。
简体中文必须标注于一级和二级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中。特定类别的医疗器械还需具备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标志”编号(例如橡胶避孕套、诊断用X射线设备、血液透析设备、中空纤维透析器、体外血路、心电图机、起搏器、人工心肺机)。印度标签特定要求为:生产日期、制造商地址以及印度进口商名称和地址须出现在产品标签上。
10.5 器械注册的后续跟进
本节介绍了如何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及如何在医学设备的生命周期内管理文件和沟通。
10.5.1 与监管机构沟通
关键成功因素之一是确保与当地监管机构进行定期沟通。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方式是参加在亚洲地区活跃的协调组织(即AHWP、东盟)。
在日常工作中,当需要澄清产品分类或注册路径时,在大多数国家都可以并且可行地申请与当地监管机构会面,且强烈建议这样做,因为这有助于增强行业与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的关系的信心。法规事务专员正是通过此类会议了解监管机构的期望:这使其能够更好地准备文件,并制定出更高效、直接的提交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文件会被优先处理:监管机构必须保持公正,以确保最终用户和患者的安全。
由于亚洲各国的发展状况不同,其他一些方式在亚洲并存。一方面,在越南、泰国和菲律宾等国家仍在进行纸质提交,这些面对面会议以纸质版形式提交文件并进行预审,并与监管机构确认产品分类。另一方面,新加坡已实施电子提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其他国家也正在推进电子提交。
10.5.2 面对不可预测的审批时间表
一般而言,每个国家的监管机构都会公布审评时间表,低风险器械可能只需几周,而其他器械则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这使得全球注册规划差异很大。
但困难在于,大多数监管机构在确保公布的时间和许可证的按时发放方面面临挑战。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有多个:首先,一些提交材料被发现不完整,这会延长审查时间(延长的时间等于申请人获取所需文件的时间);在其他情况下,符合标准或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明不正确或薄弱,这同样会导致延迟,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测试结果。最后,监管机构和行业共同面临的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合格的人力资源,以有效应对产品注册路径:在亚太地区一些国家,法规事务专业人员的缺乏尤为明显,这增加了监管机构方面的工作负担。另一个需要改进的领域是培训能力,因为来自双方的法规事务专业人员均表示需要提升他们在该领域的知识水平:他们希望了解前GHTF资助成员和其他国家的框架体系,特别是在组合产品等法规和指南尚未建立的具体领域。
10.5.3 管理医疗器械变更
在医学设备的生命周期中,其设计、包装和标签格式甚至功能可能会发生多次不同变化。重大变更(如预期用途、法定制造商名称、实际生产地、灭菌周期和地点以及与有效期相关的稳定性数据)需通知最初评估该文件的监管机构。
其中一些变更通知在实施前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这将影响审评时间表,尤其是在中国:下文将通过多个实例说明该国这一系统的复杂性。
如果医疗器械发生变更,例如产品系列中增加产品代码、保质期延长、使用适应症变更或新增生产场地,将触发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新注册,并包括生物相容性方面的本地测试。此外,在许可证续期同时涉及产品变更的情况下,中国有特殊规定:不允许设置过渡期。这意味着在新许可证签发之日(即许可证上打印的日期),所销售的产品必须是在该日期之后生产的。这一额外要求虽未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但中国医院在招标时会采用此标准,因为本土中国制造商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旧版中国许可证立即失效:因此,法规事务专业人员与供应链必须通力合作,及时相互沟通相关时间节点,以尽可能准确地管理库存(即需要为新产品建立库存)。然而,在通知当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前提下,现有库存仍可在六个月内继续消耗并向中国现有客户销售;为避免合规问题,建议不要使用旧版本产品参与新招标,因为只有新版许可证被视为有效。
除了与中国相关的复杂变更管理外,还可以提到的是,中国控制生产场地地址但不控制名称:因此,当生产场地名称发生变更,而实际位置和地址未变时,无需作为变更进行申报。
然而,中国CFDA已简化了医学设备重新注册的流程。新流程有望减少文书工作负担,从而加快认证批准的更新。此外,这将有助于审批机构更加专注于上市后监管和新产品批准。
韩国是另一个在新许可证颁发后不再接受原有产品的国家。
当欧洲公告机构层面发生变更,并且这些变更影响到CE证书时,可能会继而影响欧洲以外地区的注册,例如新加坡。然而,此类变更对韩国和泰国等国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因为这些国家的许可证中不包含公告机构信息。
制造商应了解的另一个特殊性是,某些国家允许双重列名,例如在法定制造商名称变更后,同一产品代码可在两个许可证(具有两个不同的法定制造商名称)下注册,如新加坡的情况。在此过渡期内,该国能够同时接收来自这两个产品的库存。通常的做法是,当不再进口和供应旧产品时,旧许可证将被取消。
10.5.4 上市后监管
任何在亚太地区销售其医疗器械的公司都应仔细审查当地的指南,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由于不良事件监测、报告或响应不当,其产品销售可能面临被禁止的风险。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系统,并制定了明确的事件报告指南,例如韩国和新加坡。而其他国家仍采用自愿性系统(如香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东盟平台正在积极推动制定不良事件报告表的指南。
印度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目前对医疗器械没有单独的要求;因此,关于需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药品的要求适用于医疗器械。
在中国,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已得到加强,因此所有在中国注册销售的医疗器械都必须遵守这些新要求。没有中国办事处并通过当地第三方代理和经销商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应确保其当地代表了解并能够遵守这些新法规。
对于III类器械,必须建立一个系统,以收集该器械在全球任何销售地点的全球不良事件数据。严重不良事件必须在15天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无论其发生地点在世界何处。
10.6 结论
从对目前存在于亚太国家的不同系统的简要概述可以看出,将来自美国或欧盟模式的设计档案或技术文件直接转移到这些国家,可能无法实现成功的提交和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并且必须在设备随附信息的翻译方面进行额外的工作。
不同的审批周期使得全球注册更加复杂,应特别关注一些国家(如日本和中国)的本地特定要求,尤其是在设备设计阶段就需要考虑与产品技术标准相关的要求。
希望若干协会和工作组正在积极努力,以实现医疗器械领域的更多融合。
要缩短行业市场准入前置时间,并增加患者对器械和技术的可及性,仍需要监管机构和行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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