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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感情破裂,婚内财产协议能否撤销?特别是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
本案中的协议内容清晰明确,写明是基于王女士 “长期独自对子女看护、照顾,以及对家里老人的关心、赡养,尽到了主要的抚养、赡养义务” 而签订,且双方确认签订时精神状态正常,冷静理性,认为协议公平有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夫妻共同经营的某设备公司全部股权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持有的某技术公司 45% 股权及某安防公司 50% 股权的全部股权收益也归王女士所有,待股权变更条件成立,张先生需将两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王女士名下。
2025-04-03 19: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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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惊!公司没钱时,债权人竟能这样向股东 “追债”?!》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本质上就是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公司要是没去行使自己的债权,那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这和民法典里代位权规定那是完全相符的哦。再者,从平衡个别和整体债权人利益来看,没进破产程序时,向个别债权人清偿,也不耽误其他债权人或者公司去申请破产呀,一旦破产了,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也得把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大家都能公平清偿呢。就算按归入公司的思路去操作,虽然麻烦点,但最后执行也能达到直接清偿的效果呀,其他债权人维护权益的手段也还是那些,没差别的呢。快转发给身边的朋友们,一起涨知识吧!
2025-04-03 19: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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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不能再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而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则主要是指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上诉准备阶段,当事人应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己方一审中未主张但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一审中已进行了相应举证但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认定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争议事实,作为事实争议焦点予以关注。上诉状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阐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之一。
2025-04-02 2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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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上诉大揭秘:这些要点决定你的胜负!》
而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则主要是指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上诉准备阶段,当事人应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己方一审中未主张但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一审中已进行了相应举证但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认定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争议事实,作为事实争议焦点予以关注。上诉状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阐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之一。
2025-04-01 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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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转借他人并收取利息
但考虑到被告蔡某在借款前明知原告余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且原告余某确实因向信托公司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因此,被告蔡某应向原告余某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以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得不当利益。余某遂于2022年1月1日通过某担保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用途为装修房屋,收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均为余某名下账户等。最终,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蔡某向原告余某返还借款本金96115.03元及利息,并支付部分保险费、担保费和服务费。
2025-03-29 19: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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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屋未过户卖方去世,买受人应向谁主张权利?
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房屋权属有效转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风险。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通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转让给了杨某,杨某也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因此“协助杨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李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现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负的合同债务,协助杨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2025-03-28 2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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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关于第二个条件的判断,仅从法律规定的字面理解,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符合规定,并没有出资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条件。②债务发生时间与股权转让时间等因素,债务产生时间在前而股权转让时间在后,则股东对其持股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负有注意义务,该债务与其未实缴出资可能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考虑追加。③股权转让时股东是否明知公司资不抵债,判断标准为债权人是否提起了诉讼、债权债务是否已经生效判决确定、是否已经达到执行阶段、诉讼时公司的资产状况、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受让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等。
2025-03-26 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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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挂靠施工情形下,被挂靠方对外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挂靠人追偿?
因此,就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纠纷的管辖问题,即使以挂靠为目的的协议无效,但双方若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适用于双方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同时,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挂靠),因此被挂靠人及挂靠人以挂靠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即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挂靠人原因导致被挂靠人对外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的救济路径。
2025-03-19 20: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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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隐私权案件如何办理?公众人物隐私权为何受限?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一般认为,公众人物如文体明星等,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并因此获得了更多的社会利益,相较于普通人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其隐私权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制。通常认为,故意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较之过失的主观恶性更大,在责任后果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应当承担比基于过失侵害他人隐私权更重的责任。
2025-03-19 20: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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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离婚了,结婚的嫁妆女方可以带走吗?
2、如果是房产、汽车等重大财产, 婚前父母以女儿名义全款购买的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24年11月,甲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返还陪嫁物品(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六床)。其中,关于陪嫁物品的返还问题,一审认定现存的创维牌39寸液晶电视一台、丝绵被4床归甲某所有,但未支持其要求返还美的牌挂式空调、冰箱、洗衣机、铃木牌摩托车、组合沙发一套、椅子两把和被子二床的请求。
2025-03-07 22: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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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怎么办?
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3-05 21: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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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本案执行款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并且,银行在收回借款时也是按先息后本操作的,因此,在执行中利息也应当先于主债权受偿。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本金后利息。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应当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那么执行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利息。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得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5-02-27 22: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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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分手后筹备婚礼相关费用该不该返还?
彩礼具有明显的婚姻缔结目的,彩礼的给付通常是在双方家人或中间人的见证下进行,且财物价值往往超出当地一般的礼节性赠与范围,例如本案中的女式对戒,因其价值高昂且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应被认定为彩礼。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拍摄婚纱照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归纳矛盾争议焦点,结合民法典、彩礼新规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别、当地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限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5-02-26 2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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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丈夫出轨给情人转账,妻子能否要回?
同时,劝导被告保持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的行为,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相悖,有悖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一方面,法官对被告史某、杜某释法明理,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予行为应为无效,史某应将赠予财产予以返还。另一方面,积极劝说原告张某,从维护自己的家庭和谐角度出发,并念在与杜某育有一孩的夫妻感情,与其重修旧好,也给丈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5-02-21 21:47:06
126
原创 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具体原因
庭审中,钱某甲、钱某乙到庭作证,称自己是钱大爷同村的村民,遗嘱内容由钱大爷陈述,钱涛书写,写完后念给钱大爷听,钱大爷表示认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遗嘱内容由继承人钱涛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判决房屋由孙阿姨、钱涛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阿姨占八分之五的份额,钱涛占八分之三的份额。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比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钱涛提供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内容由钱涛书写,钱涛是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故而无效。
2025-01-01 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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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2024-12-31 21: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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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具体到本案,高宗友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山水公司支付工程款,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在欠付江苏山水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审理。原审法院虽对高宗友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但最终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施工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4-12-28 20: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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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实际施工人的证明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直接证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施工图纸、与各施工班组签订的分包协议、供货协议、材料支付款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诉争工程是谁对外开展施工,实际履行承建诉争工程的各种义务。第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班组、施工人员的组成人员、财产来源、财物管理情况,可以证明是否对施工工地上的人、财、物没有独立的支配权。当然,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材料绝不局限于以上内容。
2024-12-15 20: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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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与劳务、承揽、装修工程、农村建房的区分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不存在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不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情况,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大,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而且损害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如何区分,装饰装修工程、农村建房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规定。
2024-12-12 18:31:38
430
原创 建设工程利息的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否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会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时间。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只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并未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计算工程款利息,但是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是建筑市场的行业惯例,如果一概不考虑进度款利息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工程款利息的保护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计息标准等问题是建工审判中常遇到的问题。
2024-12-12 18:27:54
269
原创 关于转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认定
因此,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名”“实”分离的挂靠协议、招投标程序的实际参与主体、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事实,并以此来区分挂靠关系与转包关系。一审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管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实际施工的证据,公司对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等费用外,其余工程款应支付给吴某并无异议,吴某主张公司向其转包工程并无依据,故一审认定双方存在挂靠关系。
2024-12-10 20: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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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处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力图区分股权中的财产权益,明确离婚时分割的是“出资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基于股权各项权能的不可分性,仍是基于股权整体进行处分设计的规则,即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借用股权转让方式和规则链接至公司法。此时,除了可以现有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者工商登记信息等作为股权价值参考外,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则,基于显名一方对证据的控制力更强的实际,在其未按照要求提供公司财务资料的情况下,认定未显名配偶一方主张的股权价值的事实成立。
2024-12-10 20:32:48
363
原创 施工窝工停工计算及索赔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为施工便利往往都会提前进场大量材料,而当停窝工情形发生时,投入的材料并未通过使用转化为产值,从而产生了资金占用成本无法回款的情况,导致损失。开工迟延的主要原因包括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征地拆迁、土地出让、三通一平等原因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的规划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未审批,第三人阻挠开工等。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未按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停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2024-12-07 15:38:52
186
原创 套取贷款转借他人图谋“钱生钱” ,借款合同无效
孰料借款后,傅先生资金链也出现问题,便多次要求林先生偿还出借款,但林先生置之不理。因此,公民在从事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更不得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因此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并酌定支持部分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024-12-06 15: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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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几种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领域,由于业务量巨大,工程往往会被层层分包、转包,而建设施工企业又需要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所以实践当中还存在转让、出借资质的情形。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4-12-06 15:45:12
145
原创 工程无法进行造价鉴定时,应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临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妥善保管施工图纸、施工标准以及工程款结算文件,尤其是在工程款结算文件移交的过程中,有条件的,可以移送电子工程款结算文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避免施工材料丢失,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鉴定的风险。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2024-12-04 16:28:32
382
原创 工程居间费该不该给?最高法院案例评论
根据该公报案例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的居间事项与此相关且居间促成该无效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则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该公报案例对案涉工程的居间合同效力的定性及其居间费定量的裁判观点,明确重申: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合同也无效,法院对居间费不予支持。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2-04 16: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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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工程款数额的认定
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因此,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则以双方后订立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工程款数额。
2024-11-28 21:03:54
275
原创 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鉴于《会议纪要》并未体现林心琴同意《工程款支付月报》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内容,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讼争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签证等对林心琴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案号:(2020)闽民再183号。
2024-11-27 19: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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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工程抵账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如果在后期双方不能就此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以房抵款的约定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该条款由于缺乏可履行性,不能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合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工抵房”条款履行不明确为由,不认可其在工程款最终结算中的效力。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加入“工抵房”条款,本质上只是建设单位对于工程款结算支付的一种方式,但此时的以房抵款约定或者施工单位做出的同意以房抵款的承诺因工程尚未实际开工,无法明确抵债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市场估值,无法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金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认定此时以房抵款条款的效力。
2024-11-13 22: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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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发包人一直恶意拖延审计,施工人如何破局?
由于审计部门的审计不是确定工程价款的唯一方式,工程价款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为解决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北方建设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本案实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1、虽然双方均主张工程造价应以财政、审计部门最后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在工程已使用,发包人未向相关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财政、审计部门审计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施工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2024-11-12 22: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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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挂靠施工情况下发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对于挂靠而言,还是要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梳理挂靠中的法律关系,例如(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裁判文书就认为: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而对于发包人是否直接向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付款的问题,如果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是否工程款是否意味着发包人明知挂靠的事实,由此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关系呢?
2024-11-10 2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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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拖欠工程款也要赔偿对方的律师费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某的额外支出。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4-11-09 20: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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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之一
鉴于《会议纪要》并未体现林心琴同意《工程款支付月报》不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内容,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及讼争双方施工过程形成的《工程款支付月报》、签证等对林心琴施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案号:(2020)闽民再183号。
2024-11-08 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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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应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王某甲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虽然在庭审中,王某乙口头声称放弃遗产继承,但在遗产处理前,王某乙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目前仍实际占有、居住、使用被继承人遗产,故银行起诉王某乙,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当予以支持。另查明,王某甲生前留有房屋一套,王某乙使用、占用该房屋,在庭审阶段王某乙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
2024-11-08 2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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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如何处理?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因审计单位原因未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函告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审计意见。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为准,当事人请求以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意见、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4-11-07 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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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裁判规则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24-11-03 21: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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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什么样的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艾某和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双方形成的借债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艾某与海某是夫妻关系,买卖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海某向原告作出其愿意偿还剩余货款的保证,应当认定海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当时艾某与妻子海某均在家中,海某作出保证,一定会向张某偿还剩余货款,并立即向张某转账1万元,艾某又重新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剩余4万元货款将于2023年10月31日前结清。
2024-10-09 2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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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的事实,骗取买房人房款后潜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和行为,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 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故一审、二审作出如上裁判。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且数额较大,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既无履约条件,又无退款能力和行为,且更换手机号码后潜逃外地,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4-09-21 21: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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