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版权侵权与抗辩全解析
1. 版权侵权判定要点
在评估计算机软件是否存在实质性侵权时,法院可能需要专家证据来确定实际侵权的程度。与许多类型的比较不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实质性侵权判定,这一过程往往较为复杂。
2. 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
2.1 许可证
经版权所有者许可,复制版权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不构成侵权。许可证形式多样,法院可根据作品转让的情况推断出默示许可。然而,依赖默示许可需谨慎,明示书面许可更为稳妥。
2.2 临时复制
对于短暂或附带产生、且是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作品临时复制,存在版权例外情况。该抗辩需满足以下五个要素:
- 行为是临时的;
- 是短暂或附带的;
- 是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 该过程的唯一目的是使中介机构在网络中为第三方合法使用作品或受保护主题进行传输;
- 该行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
判断某事物是否为技术过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需考虑临时复制行为是否完全在技术过程实施的背景下进行,且该技术过程离开这些复制行为无法正常高效运行。同时,实施技术措施所获得的经济优势不能与合法使用作品的经济优势明显区分或分离,也不能产生超出受保护作品使用所带来的额外经济优势。例如,未经授权设置系统让第三方访问版权保护作品的行为具有独立经济意义,不在此例外范围内。屏幕上显示的互联网材料临时显示以及终端用户互联网缓存中的复制均符合此例外。
2.3 批评、评论、引用和报道时事
- 批评和评论 :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对作品进行批评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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