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 2025年2月2日起,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的首批规则已开始实施。这些规则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人工智能素养以及《人工智能法案》中概述的在欧盟造成不可接受风险的极少数被禁止的人工智能用例。
人工智能法案并不适用于所有系统,只适用于那些符合第3(1)条人工智能法案含义中的“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的系统。因此,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是理解人工智能法案应用范围的关键。
一、混乱的人工智能术语定义
人工智能领域的困惑起源于相关术语的混用,而这些混用又导致了法律法规适用的困境,从而进一步导致个人数据保护的落实无所适从。这些术语包括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大型语言模型等等。
令人遗憾的是,全球范围内仍没有一个可供公认的人工智能定义。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中的"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类似,实践普遍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使计算机和机器能够模拟人类智能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技术。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则在《人工智能(AI) 个人资料保障模范框架》给出了一个更详细的定义,即人工智能泛指一系列模仿人类智能及以电脑程式和机器透过所输入的数据执行解难、提供建议和预测、作出决策及生成内容等工作(或将其自动化)的科技。
而亚太经合组织认为:“人工智能系统是一种以机器为基础的系统,可以针对人类定义的目标做出预测、建议或决策,从而影响现实或虚拟环境。”为了研究这一重要问题,欧盟委员会甚至还在2020年充分调查了55份重要文件中有关人工智能的不同定义并编制了重要报告《AI观察:定义人工智能》&#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