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社会中的社会契约:责任与义务的重塑
1. 引言
在当今时代,社会契约、伦理、法律、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个人和企业在信息社会中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其义务和责任都建立在信息社会的社会契约意识之上。本文将探讨信息社会中社会契约的概念、不同视角以及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对其的影响。
2. 义务与责任的内涵
义务和责任对我们的日常交往有着重大影响,它们是判断行为的解释性构建。虽然有些义务和责任被纳入法律合同,但许多日常情境中的义务和责任并未明文规定。责任行为通常是局部的、个人的,但信息技术和信息社会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点。
信息技术使局部的责任和义务意识变得全球化、匿名化和非个人化。在网络空间中,责任和义务成为逻辑构建,语言成为行动的唯一方式。信息技术的不同视角会影响我们对责任和义务的看法,进而改变基于社会契约的行为目的。
社会责任与一系列支持性价值观相关,如问责制、信息获取、言论自由和所有权等。义务和责任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社会期望,社会契约既有公共的一面,也有个人的一面。
3. 社会契约的传统视角
西方文明通常讨论三种社会契约的概念:霍布斯主义、洛克主义和卢梭主义。
3.1 霍布斯主义
霍布斯认为,人们组成社区构成了社会契约的建立。社会契约是一种默契,旨在约束人性的自私和冲突。个人为了自我利益的保存,必须放弃自然权利,接受社会的权威。社会契约赋予社会制裁行为的权力,个人需要遵守社会的规范和法律,以获得公民权利和履行责任。
3.2 洛克主义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拥有自由行动、处置财产和自由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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