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3
刑法分则
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罪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本类罪的犯罪,主要是自然人犯罪,有一些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以下为具体罪名:
4.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例如每年的"3.15"晚会曝光的那些。
- 概述
- 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且不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合法的,即不要求有执照;
- 叙明罪状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为既遂,销售金额是流水而不是利润;
- 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15万元以上,未销售,可视作本罪未遂。生产金额以伪劣产品的市场零售价估值计算;
- 可能会和【生产、销售伪劣食物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发生法条竞合,一般法服从特殊法。
4.2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概述
- 是行为犯、危险犯,做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就算;
-
【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成分与国标不同的药、以非药为药或以此药为彼药、变质的药、所标适应或者功能主治超限的药。
- 叙明罪状
-
【犯罪情节】: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患者使用;
- 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有严重后果、情节且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从一重罪;
- 明知是假药,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
含广告宣传
),按共犯定罪; - 区别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后者是实害犯或者说结果犯,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一定要有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劣药是不那么好的药,与假药相区别,体现了定罪的阶梯性和逻辑性
) ;
-
4.3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 概述
- 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姊妹罪;
- 是实害犯或者说结果犯;
-
【劣药】是指是药但不是好药的药,包括:
- 含量不符合国标的药;
- 被污染的药;
- 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
- 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
- 超过有效期的药(
区别于变质的药,因为超过有效期不一定变质
) -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
- 叙明罪状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药物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此罪;
-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有利条件的;
-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 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实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 提供广告宣传;
4.4 妨害药品管理罪🌸
- 概述
- 适用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针对的是药物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 叙明罪状
- 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定此罪(
必须背下来
):-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物;
- 🌸生产、进口或者明知药物情况而销售未取得药物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物的(
即《我不是药神》中的情况
) ; - 药物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本罪名可能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伪药产品罪】发生竞合,判决结果从一重罪;
- 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定此罪(
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概述
- 违反食品标准,滥用添加剂、防腐剂、农药、兽药;
- 本罪涉及的只是不达标可能造成有毒的情况,而不是明目张胆往食品里下毒添加剂的情况!
-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行为(
必须背诵
),定此罪;具体来说,如果生产的食物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有严重残留危害物(
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售卖不合格肉类(属于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
);或者售卖防疫禁产销的食物(防疫消杀的鸡鸭鹅猪
);或者生产销售不利于婴幼儿的食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没有毒的!所以三聚氰胺案不算
)等行为就涉嫌本罪。
- 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行为(
4.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 犯罪客观方面:添加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原料,也就是根本就不是吃的东西,(
如三聚氰胺
); -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获利,而不是报复或危害社会;
- 是故意犯罪;
- 叙明罪状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物,定此罪;
4.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概述
- 【普通货物、物品】: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或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 以外的 货物、物品。
- 【走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非法手段进出口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的行为。
- 叙明罪状
-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税额10万元以上(
走私毒品等特殊物品除外
),定此罪;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纳数额较大(
国家查逃税的力度无可比拟
) 或者 一年以内曾因走私被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事不过三
) ,定此罪; -
代购和走私一线之隔,即携带物品进出境有没有报备交税。专业的代购会依托于某个贸易公司,做专门的登记注册或者有意识地控制物品的量,以规避掉违法风险。
- 走私不许出口,但可以进口的,可定本罪;
- 区别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针对走私特殊货物的情况,刑法上还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植物罪】等罪名。
- 为走私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的,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武装掩护走私的(
没动手的
),从重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的(
动手的
),数罪并罚;
-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税额10万元以上(
- 常见的定本罪的特殊场景: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定本罪(
这些原材料、零件实质是逃税的,你造好了拿去卖,构成实质上的走私
);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减税、免税商品要在特定区域销售的,你拿去其他地方销售,构成实质上的走私
),定此罪; - 直接向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定此罪;
-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定此罪。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定本罪(
4.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概述
-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
缩小解释,排除国企
)或者其他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及组委会等非常设组织<
-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