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3

刑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3


刑法分则

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罪客体:市场经济秩序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 本类罪的犯罪,主要是自然人犯罪,有一些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以下为具体罪名:

4.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例如每年的"3.15"晚会曝光的那些。
  1. 概述
    • 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且不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合法的,即不要求有执照
  2. 叙明罪状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即为既遂,销售金额是流水而不是利润;
    • 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15万元以上未销售,可视作本罪未遂。生产金额以伪劣产品的市场零售价估值计算;
    • 可能会和【生产、销售伪劣食物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发生法条竞合,一般法服从特殊法。

4.2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1. 概述
    • 行为犯、危险犯,做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就算;
    • 假药】:依照《药品管理法》,成分与国标不同的药以非药为药或以此药为彼药变质的药、所标适应或者功能主治超限的药

  2. 叙明罪状
    • 【犯罪情节】: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患者使用

    • 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虽不具备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情节,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有严重后果、情节且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从一重罪
    • 明知是假药,为销售假药、劣药提供帮助的(含广告宣传),按共犯定罪
    • 区别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后者是实害犯或者说结果犯,即生产、销售、提供劣药一定要有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劣药是不那么好的药,与假药相区别,体现了定罪的阶梯性和逻辑性) ;

4.3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1. 概述
    • 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姊妹罪;
    • 是实害犯或者说结果犯;
    • 劣药】是指是药但不是好药的药,包括:

      1. 含量不符合国标的药;
      2. 被污染的药;
      3. 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
      4. 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
      5. 超过有效期的药区别于变质的药,因为超过有效期不一定变质
      6. 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
  2. 叙明罪状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药物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定此罪;
    •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共犯论处:
      1.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有利条件的;
      3.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 提供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实验报告及相关材料;
      5. 提供广告宣传

4.4 妨害药品管理罪🌸

  1. 概述
    • 适用于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针对的是药物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 叙明罪状
    • 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定此罪(必须背下来):
      1. 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物
      2. 🌸生产、进口或者明知药物情况而销售未取得药物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物(即《我不是药神》中的情况) ;
      3. 药物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4. 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 本罪名可能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伪药产品罪】发生竞合,判决结果从一重罪

4.5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1. 概述
    • 违反食品标准,滥用添加剂、防腐剂、农药、兽药
    • 本罪涉及的只是不达标可能造成有毒的情况,而不是明目张胆往食品里下毒添加剂的情况!
  2.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 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行为(必须背诵),定此罪;

      具体来说,如果生产的食物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有严重残留危害物(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售卖不合格肉类(属于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或者售卖防疫禁产销的食物(防疫消杀的鸡鸭鹅猪);或者生产销售不利于婴幼儿的食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没有毒的!所以三聚氰胺案不算)等行为就涉嫌本罪。

4.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 概述
    • 犯罪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 犯罪客观方面:添加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原料,也就是根本就不是吃的东西,(如三聚氰胺);
    •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非法获利,而不是报复或危害社会;
    • 是故意犯罪
  2. 叙明罪状
    •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物,定此罪;

4.7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 概述
    • 普通货物、物品】: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或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 以外的 货物、物品。
    • 【走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非法手段进出口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的行为。
  2. 叙明罪状
    •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税额10万元以上走私毒品等特殊物品除外),定此罪;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缴纳数额较大国家查逃税的力度无可比拟) 或者 一年以内曾因走私被给予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事不过三) ,定此罪;
    • 代购和走私一线之隔,即携带物品进出境有没有报备交税。专业的代购会依托于某个贸易公司,做专门的登记注册或者有意识地控制物品的量,以规避掉违法风险。

    • 走私不许出口,但可以进口的,可定本罪
    • 区别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针对走私特殊货物的情况,刑法上还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植物罪】等罪名。
    • 为走私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的,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武装掩护走私的(没动手的),从重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缉私的(动手的),数罪并罚
  3. 常见的定本罪的特殊场景:
    1.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定本罪(这些原材料、零件实质是逃税的,你造好了拿去卖,构成实质上的走私);
    2.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减税、免税商品要在特定区域销售的,你拿去其他地方销售,构成实质上的走私),定此罪;
    3. 直接向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定此罪;
    4.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定此罪。

4.8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 概述
    • 犯罪主体:公司、企业(缩小解释,排除国企)或者其他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及组委会等非常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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