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5.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 犯罪对象:一般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
- 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 本类罪最常见、最重要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
5.1 故意杀人罪🌸
- 概述
- 是一个简单罪名;
- 法条上非常简陋,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忽略了一堆特例,搞得司法解释很多。实际上应该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例如:自杀、法警依法杀人、杀死胎儿(堕胎)都不属于故意杀人
)。 - 在中国中,只要是胎儿而不是婴儿,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人”,哪怕那个胎儿可能过了8个月且完全健全,可以早产或引产的。所以故意杀死孕妇腹中的胎儿,在中国不属于故意杀人。这个分法过于机械,美国的法律就好一点,杀死超过24周以上的胎儿或婴儿,定一级谋杀。
-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没办法定【故意杀人罪】,例如: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修正案第11中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下探到12岁整,所以前几天邯郸那三个畜生才能被追责。
)和彻底的精神病人。
- 叙明罪状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定本罪;
- 区分于【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看是否针对特定人、是否造成公共安全方面的危险;
- 安乐死在我国不合法,定【故意杀人罪】;
- 对于被害者“自杀”的情况:
- 暴力、威胁他人自杀的,定本罪;
- 相约一起自杀最后自己不自杀(
骗别人去死
),一般定本罪(因为无法判定自杀行为主观因素大还是客观因素大
); -
诱骗、帮助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自杀,定本罪;
-
教唆(
要求言语与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气话不算
)、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不是犯罪;
-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聚众打砸抢中 故意 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本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定原来的罪(
都刑罚较轻
); - 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儿童中致人死亡的,或者绑架撕票的,定各自罪名的结果加重犯;
5.2 过失致人死亡罪
- 概述
- 典型的过失犯;
- 要区别于间接故意,被告人本人是不愿意看到最后的结果的;
- 要区分于【意外事件】,即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行为的危险性(
例如你在山崖上打打闹闹,那肯定很容易把人搞死,但是你在床上打打闹闹,没人会认为这样容易搞死人
)。对于意外事件,嫌疑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 刑法中已有过失死亡的具体罪名的,按照具体罪名判;
5.3 故意伤害罪
- 概述
- 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只能身体物理上的伤害
);
- 即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
- 叙明罪状
- 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才能定本罪,轻微伤一般不定罪,需要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
- 合法的伤害是不用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医疗美容、做手术。甚至于,通过事前的合同或者承诺,是可以对他人做一定程度的伤害的,但不能造成严重后果(
重伤、死亡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 - 随意打人,情节严重的可以定【寻衅滋事罪】(
等于是古惑仔随意在街头搞事
);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致人死亡的过失(
反对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区别在于行为本身是否故意(是否故意要伤害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 伤害动机 故意 故意 过失 对被害人死亡的期待 期待 不期待 不期待 - 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只要不造成严重后果,都是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的。
- 抢劫、强奸、拐卖、绑架等犯罪过程中故意伤害的,定各自罪名的结果加重犯;
- 其余像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中故意伤害的,定本罪(
属于转化犯,构成一个更重的犯罪,盖掉了原有犯罪的性质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的,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定本罪(
这种摘取是不涉及生命安全的,涉及生命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
);违背本人意愿摘取尸体器官,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5.4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概述
- 重点是“组织”,个别人自愿出卖人体器官是个别行为,不提倡但没刑事问题。但是组织他人买卖,形成产业链就属于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
- 人体器官与人格尊严相联系,出卖人体器官在几乎所有国家法律中都是不允许的;
- 叙明罪状
- 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属于出卖人体器官,但是不属本罪的情况: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 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
- 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
上述行为犯【故意伤害罪】。
-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
-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
上述行为犯【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
5.5 强奸罪🌸
- 概述
- 犯罪客体:妇女的性权利;
- 犯罪对象:妇女、幼女(
在中国的刑法中,是绝对不会出现一个男性成为强奸的受害人的
); - 关于强奸罪的手段,是否涉嫌【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一句经典的判别式:使之不敢,不知,不能反抗。
- 【强奸罪】是中国所有犯罪中最容易出现被诬告的罪名(
司法解释语
)。故作为男性,需要做到保护好自己,避免构成强奸的犯罪四要件,别成为受害人;其次谨言慎行,避免无第三者见证的情况下与无亲密关系女性同处一室,尤其要避免酒后同处一室(司法实践上诬告成功最高的场景,基本上无明显脱罪理由,只要女性坚持强奸控告,你就会被判定强奸
)。
- 叙明罪状
- 【强奸罪】具有两种行为方式:
- 【强奸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一定要插进去才算
)的行为; - 【奸淫幼女】:故意(
得明知是幼女,不知道不算奸淫
)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 【强奸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 强奸罪的加害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当女性成为强奸的共犯(
帮助犯、胁从犯
)或者间接故意时也成立强奸罪。(如女友帮助男友强奸闺蜜
); - 利诱(
开条件、性交易
)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必须得达到不能反抗的情况才算。但是如果女性事后更改口供告开条件者强奸,开条件者也是百口莫辩的,也是除非有聊天记录等物证,不然基本【强奸罪】板上钉钉了。(
最高明的猎人往往以猎物的形式出现
) - 区别于【通奸】和【半推半就】,关键看有无违背妇女意志(
司法实践上很难界定,做题会有暗示信息
); - 第一次违背意志,后多次自愿,第一次不定强奸。
- 对于【强奸】和【通奸】(
在司法实践上,男女朋友关系被归类到通奸中
):- 男女双方本有通奸关系,后女方告发男性强奸,不定【强奸罪】;
- 强奸后,男方对女方进行精神威胁,使之不得不就范,不是通奸,定【强奸罪】;
- 女方之后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维持通奸关系,男方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定【强奸罪】;
- 【求奸未成】男方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女方坚决拒绝,男方没有得逞(
期间没有暴力手段
),不构成强奸未遂,不定【强奸罪】; - 区别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判断依据是嫌疑人有无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 判断【奸淫幼女】需要嫌疑人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是幼女。 - 奸淫幼女的区分:
-
未满12周岁而奸淫的,认定为“明知”,定本罪;
-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定本罪(
包括监护人、看护人、老师、医生
); - 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
)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仍与其发生关系,定本罪; - 12周岁以上未满14岁,按照一般人观察判断可能是幼女而奸淫的,认定为“明知”(
这个司法实践就很难搞了,毕竟衣服不同妆容不同会给人造成迷惑
); - 利用金钱诱骗未成年女性的,或利用优势地位,逼其就范的,定本罪。
-
- 【强奸罪】具有两种行为方式:
- 结果加重犯情节🌸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持续犯
); - 在公众场合当众强奸妇女的;
- 2人以上轮奸的;
- 奸淫幼女造成幼女伤害的;
-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
-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后果一般包括【1】被害人疯了、【2】被害人怀孕了、【3】被害人得了严重的性病
);
结果加重之下,最高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
-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
-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2】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3】国家工作人员、【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的;
- 采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
- 对【1】不满12周岁儿童、【2】农村留守儿童、【3】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缓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
- 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5.6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概述
- 犯罪对象:14、15周岁的女性(
在刑法上,已满14岁就被定义为妇女了
); - 中国的性同意年龄是14周岁,但完全性同意年龄是16周岁(
等于是只要到了16周岁,在自愿前提下的性行为都不犯法。
),但成人年龄是18周岁。
- 犯罪对象:14、15周岁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