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质数():如果p除了显然约数(1 和 p)外没有其他约数,那么称p为素数(不可约数)。
2.合数():a不是素数,则称a为合数。
二、性质:
1、如果a为合数,则必可以拆分为a=b*c()。
2、如果质数p有大于1的因数d,则p一定等于d。
3、大于1的合数a一定可以拆分为多个质数的乘积。
4、大于1的合数a必有质数p导致批 p | a()。
5、质数有无穷多个。
6、大于4的质数都可以分解成的形式。
证明:
一个数k(大于3)%6可能会有余数:0,1,2,3,4,5
余数0,2,4 则k必为偶数
余数为3 3+6n=3+3*2n=3*(2n+1),为合数
只剩余数1,5 为 6n+1 和 6n-1
三、质数计数函数: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