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下隐私保护与执法调查的博弈
1. 数字变革对隐私概念的影响
在当今时代,数字变革深刻地影响了隐私概念。传统上,隐私保护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家居和通信方面。像《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8 条以及欧洲多个国家的宪法,都明确提及了“家”和“通信”的隐私保护。较新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也涉及到“住所”和“通信”的保护。
然而,信息通信技术(ICT)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这些概念。以“通信”为例,如今我们正经历着私人对话场景和环境的多样化,这也意味着通信被拦截的方式增多。在现代社会,巨大的计算能力被广泛用于各种“交互”。ICT 系统实现了机器与机器、人与计算机之间的交互,本质上都是在处理和交换数据。正如弗洛里迪所比喻的,我们能感知到的数据管理范围,就像彩虹光谱只是电磁光谱的一小部分一样,只是现有交互的极小部分。
这种新的通信模式与传统法律所考虑的通信概念截然不同。它发生在非物理环境中,常常是纯粹的机器间交互,难以被人类察觉,也无法用基于物理空间的传统参数进行有效监管。因此,法律在规范通信时,除了考虑传统形式,还应涵盖数字交互这一广阔领域。这就需要建立至少两层的监管框架,同时覆盖非数字和数字通信。
从刑法角度看,通信的空间维度至关重要。在实体层面,数字交互本身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在程序层面,确定犯罪发生的地点对于管辖权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如果对话发生在私人情境中,依据国际宪章、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典,拦截等调查手段可能会受到限制。而且,数字调查手段在各类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且有效。
但随着通信性质的改变,为调查目的而进行的通信干预方式也必然发生了转变。要实现 ICT 发展与调查法规的协调并非易事。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