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隐私保护与刑事调查中的数据处理法律解析
1.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和第 8 条概述
在欧洲,当提及保护隐私免受执法机构干扰时,将《欧洲人权公约》(ECHR)的保护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FREU)的保护进行比较至关重要。《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在十年前获得了与条约相同的法律约束力,正努力成为欧盟成员国基本权利保护的又一灯塔。
- 权利对应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一样,都规定了对私人和家庭生活的尊重。《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52 条第 3 款规定,这些权利的含义和范围应与《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同(除非宪章能提供更大的保护)。
- 技术考量 :为考虑技术发展,《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使用了“通信”一词,而非“通信往来”。
- 新增权利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8 条包含了个人数据保护的特定权利,该条款源于《建立欧洲联盟条约》的(原)第 286 条、1995/46/EC 指令、《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以及欧洲委员会 1981 年《个人数据自动处理公约》。
总体而言,《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保护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被分为两个不同的条款。
2.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的范围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与《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在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对比内容 |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 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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