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业绩条款怎么写才合规?别再用合同金额卡供应商了(附87号令实操指南)

适用人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IT系统集成商、投标方案工程师、政企项目PM
关键词:政府采购 业绩要求、87号令 业绩设置、合同金额 违规、中小企业歧视、履约能力验证、联合体投标

在参与智慧校园、城市大脑、政务云等政府信息化项目投标时,你是否经常看到这类要求?

- 须提供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同类项目业绩;
- 需具备3个以上高校信息化系统建设案例;
- 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看起来很“专业”,但这些条款大概率违规,轻则被投诉废标,重则导致项目重招、责任人被通报。

本文结合《政府采购法》《87号令》及财政部近年监管口径,从技术实施与投标实操角度,说清楚三件事:

  1. 为什么不能用合同金额、特定行业设业绩门槛?
  2. 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如何合法设置评分规则?
  3. 如何通过技术手段验证真实履约能力,而非依赖“纸面业绩”?

一、政策红线:业绩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更不能变相设规模门槛

📌 核心法规依据

文件条款关键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合同金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财库〔2022〕19号文第三条不得通过设置特定金额、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业绩,变相限制供应商参与

💡 注意:虽然“合同金额”未在87号令中明列,但财政部在多起投诉处理决定中明确将其视为变相规模条件

❌ 常见违规情形(投标时务必警惕)

  • 将“单个合同≥500万元”作为资格门槛 → 直接废标风险
  • 限定“必须做过政务/高校/医疗行业” → 排斥功能相同的其他公共项目
  • 在纯软件项目中要求“建筑智能化资质” → 与履约无关,属歧视性条款

二、业绩可以作为评分项,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政策并未禁止使用业绩,而是要求从“看规模”转向“看能力”。合法使用的前提是:

✅ 合规三要素

  1. 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 例如:要求“具备人脸识别+多介质支付的一卡通系统实施经验”,而非“做过高校项目”。

  2. 可验证、可举证
    → 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 + 用户盖章的验收报告。仅有合同无效。

  3. 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 允许医院、园区、企业等功能相同项目替代;允许多个合同累计证明能力覆盖

✅ 合规评分表示例(可直接套用)

业绩评分(满分3分):
- 每提供1个具备【实时视频分析+异常行为告警】功能的安防平台验收案例,得1分;
-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 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甲乙双方、标的、金额、签字盖章)及用户出具的验收证明;
- 行业不限(政务、教育、医疗、园区等均可)。

⚠️ 禁止写成:“每提供1个政务类项目得1分”——这属于典型行业歧视。


三、比业绩更有效的风控:用技术演示验证真实能力

很多采购人担心小公司没经验,但真正的风险是“伪大公司”交付拼凑系统

建议在技术评分中设置 “平台实操演示”环节(建议占比 ≥25%),并明确规则:

🔧 演示验证要点

验证项合规要求
平台归属必须基于投标人自有系统(需提供软著登记证书或合法授权)
操作方式现场实时操作,禁止PPT动画、预录视频、静态截图
数据规模导入 ≥5000 条模拟数据,验证清洗、匹配、导出能力
核心功能如:多系统单点登录、设备故障无感切换、API对接响应时间 ≤30秒
联合体分工各成员负责模块,须由其技术人员亲自演示

📌 实践反馈:某市“城市治理平台”项目因设置现场演示,筛掉2家仅靠PPT投标的大厂,最终由一家本地ISV中标,交付质量获甲方高度认可。


四、联合体投标:防止“借壳挂名”,压实技术责任

联合体本意是促进专业分工,但常被异化为“大公司收管理费、小公司干活”。

🔒 合规管控建议

  • 招标阶段:要求联合体协议明确技术分工、人员配置、责任边界
  • 评标阶段:审查方案是否具备技术衔接逻辑,避免“拼盘式”整合;
  • 履约阶段
    • 按分工分别开票、分别验收
    • 提供工时记录、设备日志、人员社保等投入佐证;
    • 关键岗位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更换

📎 依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须“实际承担”所分配工作,方可享受价格扣除。


五、给投标方 & 采购方的实操清单

📋 投标方自查(避免因业绩材料被废标)

  • 业绩合同是否包含双方签章、项目内容、金额?
  • 是否同步提供用户盖章的验收报告(非付款凭证)?
  • 功能描述是否与招标需求严格对应
  • 若为联合体,是否能提供自有模块的软著或授权

📋 采购方/代理机构自查(避免被投诉)

  • 是否用“功能描述”替代“行业限定”?
  • 是否允许多合同累计证明能力?
  • 是否设置现场演示验证真实系统?
  • 资质要求是否仅限履约必需项(如涉密资质)?

结语

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的竞争,正在从“拼资质、拼业绩”转向“拼方案、拼能力”。
合同金额代表过去的机会,不代表现在的技术实力。

作为开发者或集成商,与其纠结“有没有大项目背书”,不如把精力放在:

  • 打造可演示的自有平台;
  • 积累功能明确的验收案例;
  • 确保团队真实在岗(全员交社保)。

这才是未来政企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资料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声明:本文适用于一般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PPP、单一来源、涉密采购等特殊类型请按专项规定执行。


欢迎留言讨论
你在投标中是否因“业绩行业不符”被扣分?
你们单位如何设置业绩评分才既合规又有效?

#政府采购 #87号令 #政企项目 #系统集成 #投标策略 #优快云开发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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