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信息保护:法律与实践解析
1. “know - how”与商业机密的定义
1.1 “know - how”的多重含义
“know - how”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含义。在英国税法和欧盟法规中,它有特定定义。在英国税法里,如《2009 年公司税法》将其定义为“任何可能有助于制造或加工货物或材料的工业信息或技术” 。欧盟法规中,2014 年 3 月 21 日的《欧盟委员会条例(EU)316/2014》将其定义为“一套非专利的实用信息,源于经验和测试,具备秘密性(即并非广为人知或易于获取)、实质性(即对合同产品的生产有重要意义且有用)和可识别性(即有足够全面的描述,可验证其符合秘密性和实质性标准)”。
在一些就业法案例中,“know - how”特指员工的一般技能和知识,员工离职后可能有权使用这些技能和知识。与之相对的是“商业秘密”,员工离职后不得使用。例如,上诉法院曾在一个案例中指出,商业秘密是指如果披露给竞争对手,可能会对秘密所有者造成实际(或重大)损害的信息,且该信息用于商业活动,所有者会限制其传播。
1.2 商业机密的界定
商业机密信息的界定较为复杂。信息若为“公共财产和公共知识”,则不具备保密所需的必要性质。但如果重新创建一组信息需要大量工作,即便其中个别元素是公开的,这组信息仍可能是机密的。不过,这种大量工作必须具有原创性,不能只是机械操作或缺乏特定技能和判断。
例如,法院认为,将公开的隐形眼镜设计特征汇编成列表,虽涉及大量工作,但因未体现特定判断或技能水平,该列表不具有保密性。同时,有案例提出了一个主观测试来确定信息在商业环境中是否具有必要的保密性质:
- 所有者必须认为信息的发布对竞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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