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新型工作形式解析
在当今的劳动市场中,随着工作模式的不断演变,分布式工作、分包业务日益增多,同时自雇人员、经济依赖型工作者(即主要服务于一个客户的自雇劳动者)以及形式上为创业者但实际工作条件类似雇员的自由职业者数量也在增加。本文将聚焦于远程工作这一新型工作形式,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欧洲框架协议以及移动和虚拟工作中的就业条件等问题。
欧洲远程工作框架协议
目的与背景
2002 年签署的欧洲远程工作框架协议对远程工作进行了“官方”定义。这是首个广泛确立远程工作原则和就业条件的协议。除了这一欧盟总体框架外,还有一些行业性的欧洲层面协议和指南。
该协议由欧盟层面的工人和雇主组织,如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欧洲工业和雇主联合会(UNICE)、欧洲小工艺和中小企业协会(UEAPME)以及欧洲公共参与企业和具有普遍经济利益企业中心(CEEP)协商达成。协议依据《欧共体条约》第 139 条的程序进行协商,并将由上述组织的成员根据各成员国管理和劳工的具体程序和惯例实施。实施截止日期为 2005 年 7 月。协议的实际效果取决于每个欧盟国家选择的实施方法,这些方法从具有约束力的立法和集体协议到建议不等,具体取决于各国的劳动力市场实践。
采用该框架协议的原因是需要建立一个通用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在使用远程工作时员工安全与工作组织灵活性之间的平衡。因为远程工作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工作组织方式,且欧洲各国远程工作者的就业条件相关问题非常相似。欧洲社会伙伴认为,远程工作是公司和其他组织实现工作组织现代化的一种方式,也是员工协调工作与社会生活、在任务执行中获得更大自主权的途径。同时,为了充分利用信息社会的优势,欧洲必须鼓励这种新的工作组织形式,而框架协议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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