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干预视角下的HOPE项目:理念、实践与成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有效地帮助罪犯改过自新、减少再犯率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治疗性司法(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TJ)和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法院模式为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治疗性司法与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法院
治疗性司法由Winick和Wexler提出,它关注法律对人们情感生活和心理健康的重大影响,将法律视为一种能够产生治疗或反治疗效果的社会力量。这种方法引导法官不仅关注法庭上的具体纠纷,还关注纠纷中涉及的个人的需求和情况。同时,它也试图从心理学、精神病学、临床行为科学、犯罪学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的文献中汲取见解,并将其融入法律体系。
治疗性司法与犯罪停止和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ves Model,GLM)存在紧密联系。例如,Birgden认为治疗性司法比风险 - 需求模型更符合美好生活模式,因为两者都是以人为本的,关注罪犯的福祉和自主性,并基于关怀伦理(在心理学上称为治疗联盟)。
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法院旨在通过基于证据的干预措施,帮助罪犯解决导致他们犯罪的原因,以应对他们的犯罪风险和需求。Winick描述了治疗性司法与解决问题的法院之间的关系,它们有着共同的使命,即重新设计法律规则、司法实践、法院结构和管理,以促进罪犯的康复过程。虽然解决问题的法院与治疗性司法并不完全相同,但这两种方法可以被视为具有共生关系。
越来越多的专业刑事法院,如解决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或以解决方案为重点的法院,开始采用治疗性司法实践。这些法院通常通过合作、风险和需求评估、司法互动、监测和监督、使用分级制裁和激励措施、治疗和康复服务等方式,帮助缓刑犯成为生活中的自主变革推动者,以减少再犯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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