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导师与博士生因科研数据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年前,李某结束了七年的攻读博士研究生之路,如愿获得博士学位。读博的七年时间里,李某前四年的导师是王教授,后三年的导师是张教授,张教授担任李某的最终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
李某毕业后,王教授认为李某在博士毕业论文中使用了大量其实验室期间产生的数据及相关领域成果,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于今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及其毕业论文导师张教授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删除博士论文中相关科研数据,确认两被告行为侵犯其课题组成员署名权,并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公开赔礼道歉。
王教授称李某申请换导师时,他已明确表示未经允许不能使用课题组实验数据及成果,而李某却照搬了实验室的科研数据。
立案后,经办法官在翻阅卷宗材料时,发现双方矛盾纠纷自李某读博期间已经开始,至今已近十年,一纸判决下来,不仅事关两位教授的学术声誉,更可能会影响李某才刚刚起步的事业前途。于是法官决定先尝试请他们来到法庭进行先行调解。
法院调解期间,李某辩称,涉案数据由自己在实验中亲自采集和分析,具有使用权;张教授认为自己更关注学生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和方法论,数据来源合法性应由学生负责确认。
调解中,王教授强调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课题组数据;李某则称论文致谢部分已提及王教授的指导。
见状,法官当场朗读论文中致谢部分内容:“感谢王教授给了我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感谢您对我的悉心指导和谆谆教诲,课题的部分内容在王老师的实验室由其指导开展……同时,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科研思维等将会成为我今后人生路上的标杆和明灯……”
听到这些致谢话语,王教授表情动容,法官趁热打铁劝道:“王教授,李博士一直未能忘却您的教导之恩。一纸诉状,固然能主张权利,但更深的裂痕是对学术合作精神的损伤,不利于学术和科研的延续。”
王教授表示其也不想学生的博士论文被撤销,只是希望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成果,同意了该方案,并对李某在论文里的创新性使用与研究表示赞许。
这份认可,让李某红了眼眶,他主动提出会及时登报澄清权属问题,并为自身的疏忽道歉,感谢王教授的教导。张教授也表态同意方案,并表示后续会完善流程,避免类似情况。
调解结束后,李某深深地向两位导师鞠躬致谢,随后,三人一起走出法庭。
至此,近十年的学术纠纷迎来终点,取而代之的是相互尊重和规范合作的起点。
曾有类似案例发生
一则因博士论文著作权引发的诉讼,让昔日师生对簿公堂,索赔金额高达四千余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的原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则是他曾经的博士生、如今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

事件的起因是张术丹在博士毕业两年后,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肖海林得知后认为,这篇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张术丹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已构成侵权,甚至给他的科研带来了“灭顶之灾”。
“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肖海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基于此他提出了总计4814万余元的索赔。
面对指控,张术丹则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本就属于自己,并未构成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只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
案件的司法进程一波三折。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已构成侵权,判决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虽指出一审事实认定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诉记者,张术丹已支付赔偿费用,但尚未书面道歉,他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
而张术丹则表示“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诉是他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并称自己已经执行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递交书面道歉信,“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针对这起纠纷,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给出了解读。
他认为,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撰写学生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既不属法人作品,也不属于职务作品。完成论文后,学生自动获得该论文的著作权”。
对于指导老师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刘凯表示,导师一般被视为提供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学生论文的著作权,但如果导师对论文进行了实质性创作,可以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刘凯同时提醒,学生在论文中使用指导老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一定要规范、合理、适度地引用并进行标注,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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