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工智能相关公约与法规综述

人工智能相关公约与法规综述

在人工智能(AI)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相关的法律和伦理规范也在不断演进。众多公约和法规从不同角度对AI的发展、应用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早期法规与理念
  1. 1930年植物专利法案 :该法案规定,除有性繁殖和块茎繁殖的植物外,新的植物品种可以申请专利。这引发了一个思考:作为一种新型“植物”,新型强人工智能体是否也能被授予专利,使其像植物一样,未经许可不能进行基因繁殖。
  2. 1946/1985年艾萨克·阿西莫夫的小说 :阿西莫夫在1946年提出了“机器人三定律”:
    • 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坐视人类受到伤害。
    • 机器人必须服从人类的命令,但前提是这些命令不与第一定律冲突。
    • 机器人在不违反第一或第二定律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自己的存在。
      1985年,在《机器人与帝国》中,他又增加了“第零定律”: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整体,或坐视人类整体受到伤害。阿西莫夫的作品被认为是首次尝试对AI进行规范,是制定AI法律或伦理规则的起点。
  3.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UDHR) :如果将具身AI视为与人类具有相似权利的存在,UDHR为其提供了核心权利框架。例如,AI可能享有以下权利:
    • 自由和平等的尊严与权利(第1条)。
    • 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宣言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第2条)。
    • 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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