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 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的案件;
-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
-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检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提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官提请--检察长决定--委员会表决)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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